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旻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 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19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