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原 告 泰合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㈡如尚有其他合約相關文件應即全部提出(請提出影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