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鏶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7,82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82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