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07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五、關於「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