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原名楊蓁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