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