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0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