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車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北簡字第 2040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