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芳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