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