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2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21229號給付獎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蕭紫宸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係被告經營美容保養品傳銷事業之加盟商,詎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起至97年11月止,被告積欠原告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 208,366元迄未支付,屢催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 208,3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云,提出業績表一紙佐證。 三、被告辯稱略以:原告確係被告「美麗魔法師」美容保養品傳銷事業加盟商,且委由其子乙○○(原名:魏永漢)實際從事產品銷售,自95年12月起至97年11月間之銷售業績未達每個月100萬績分(即銷售總業績約1,250,000元)請領業績標準,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原告加盟商申請暨合約書影本、加盟商訂貨單影本及被告「乙唐國際行動沙龍獎勵制度」等文件佐證等語。 四、經查,本件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據其曾經提出之業績表,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為何須給付其 208,366元業績獎金及計算方式。被告所為原告未達給付業績獎金標準之抗辯,洵堪信為實在。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即無庸一一審酌,併此敘明。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