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633號原 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