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發氣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