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曾晟禕即源豐貨運行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