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01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