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5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豐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