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428號原 告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