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