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西門超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法 官 鍾 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