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6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建才律師 相 對 人 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8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書及審查表,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