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5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