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結清年資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6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結清年資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