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91號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田金義即金義企業社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