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49號原 告 曾晟禕即源豐貨運行 上列原告因與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