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53號原 告 大芳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