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2份保證合約書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 均係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保證合約書2件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