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