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 告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