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原 告 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