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6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 日內陳報系爭租賃標的物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以及裝修工程分列材料及工資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