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561號原 告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