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704號原 告 豐華印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