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苑竣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6號上 訴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梁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愛善 訴訟代理人 周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仝清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