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9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所失利益部份),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服務報酬及賠償所失利益,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所失利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所失利益部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