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1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