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TPZ00000000000號 自訴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黃當庭律師 王泓鑫律師 代 表 人 曾盛雄 被 告 劉錦隆 被 告 林文隆 選任辯護人 王元甫律師 被 告 徐彥 被 告 陳偉明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