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秋馨、鄭宇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宇倫 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