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1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百鋒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萬建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洪百鋒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洪百鋒於民國99年1 月25日起至100 年9 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9 月23日)止,受僱於寶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捷公司),並於該公司位於臺北縣泰山鄉(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泰山區,下同)新生路49號之臺北辦公室擔任業務一職,負責寶捷公司與客戶間貨物訂購、運送或收取貨款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洪百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業務上向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因而持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4 萬7,367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洪百鋒向寶捷公司謊稱因個人疏失致未收到前開貨款,經寶捷公司向其客戶查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捷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25頁、第26頁,第5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63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頁、第26頁,第51頁至第63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洪百鋒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3頁反面、第27頁反面,本院卷第25頁、第26頁、第63頁至第68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1頁正面、第40頁正面),並據證人林佩貞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同上偵查卷36頁正面),復有寶捷公司人事資料卡、寶捷公司100 年9 月23日存證信函、寶捷公司臺北辦公室100 年8 月31日應收帳款明細表、被告100 年9 月3 日簽立切結書影本各1 紙及寶捷公司銷貨憑單影本48紙等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6609 號偵查卷第9 頁至第95頁、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7頁、第28頁),是被告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洪百鋒為本件犯行時,係被害人寶捷公司僱用之業務人員,負責代表被害人向客戶收取款項,因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48所示之貨款,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被告為因從事業務而持有上開款項之人,自堪認定。又被告於取得上開款項後,未將其交付予被害人,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自挪用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次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100 年5 月至9 月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附此敘明。 三、原審審理結果,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其代被害人寶捷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款項應繳回公司,竟心起貪念,將各該款項合計1,147,367 元侵占入己,對告訴人財產法益損害非輕,且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惟念被告侵占款項係用以支付家中父母之醫療費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寶捷公司6 萬餘元之損害,業據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黃慧娟律師在原審審理時當庭確認無訛,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派遣工,月入32,000元,家中尚有2 名就讀高中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以示懲儆。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提起上訴,則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此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自明。查本件原判決審酌上揭事項,以被告明知其代被害人寶捷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款項應繳回公司,竟心起貪念,將各該款項合計1,147,367 元侵占入己,對告訴人財產法益損害非輕,且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惟念被告侵占款項係用以支付家中父母之醫療費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寶捷公司6 萬餘元之損害,業據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黃慧娟律師在原審審理時當庭確認無訛,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派遣工,月入32,000元,家中尚有2 名就讀高中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此外,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上訴理由所執取捨亦已多所論述,及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有如前述,經核與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亦無違背。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另審酌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惡性非重,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寶捷公司6 萬餘元之損害(見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36頁),且告訴代理人黃慧娟律師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表示對被告從輕量刑等情(見本院卷第165 頁),是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處刑,日後應有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 │ 侵占款項 │ 侵占金額 │ │ │ (民國) │(客戶名及客戶代碼)│ (新臺幣)│ ├──┼──────┼──────────┼──────┤ │ 1 │100年5月18日│安泰藥局士林店 │3萬2,566元 │ │ │ │(1119T) │ │ ├──┼──────┼──────────┼──────┤ │ 2 │100年6月8日 │五分埔拾元專賣店 │3萬8,566元 │ │ │ │(11098) │ │ ├──┼──────┼──────────┼──────┤ │ 3 │100年6月8日 │晨安有限公司金龍店 │5,059元 │ │ │ │(11471) │ │ ├──┼──────┼──────────┼──────┤ │ 4 │100年6月8日 │清白藥局富山-東五店 │18萬7,414元 │ │ │ │(11472) │ │ ├──┼──────┼──────────┼──────┤ │ 5 │100年6月9日 │大隆商行 │1萬6,000元 │ │ │ │(11483) │ │ ├──┼──────┼──────────┼──────┤ │ 6 │100年6月15日│慈航藥局汐興店 │2萬6,852元 │ │ │ │(221A5) │ │ ├──┼──────┼──────────┼──────┤ │ 7 │100年6月17日│大隆商行 │1萬6,586元 │ │ │ │(11483) │ │ ├──┼──────┼──────────┼──────┤ │ 8 │100年6月20日│大隆商行 │6,577元 │ │ │ │(11483) │ │ ├──┼──────┼──────────┼──────┤ │ 9 │100年6月20日│大隆商行 │1,990元 │ │ │ │(11483) │ │ ├──┼──────┼──────────┼──────┤ │ 10 │100年6月20日│葫光商行慈航-士林店 │7,339元 │ │ │ │(1111L) │ │ ├──┼──────┼──────────┼──────┤ │ 11 │100年6月22日│嘉家藥局 │3萬7,431元 │ │ │ │(1111T) │ │ ├──┼──────┼──────────┼──────┤ │ 12 │100年6月23日│晨安有限公司金龍店 │6,276元 │ │ │ │(11471) │ │ ├──┼──────┼──────────┼──────┤ │ 13 │100年6月23日│慈航藥局汐興店 │4,254元 │ │ │ │(221A5) │ │ ├──┼──────┼──────────┼──────┤ │ 14 │100年6月28日│葫光商行慈航-士林店 │3,275元 │ │ │ │(1111L) │ │ ├──┼──────┼──────────┼──────┤ │ 15 │100年6月29日│慈航藥局汐興店 │3萬8,745元 │ │ │ │(221A5) │ │ ├──┼──────┼──────────┼──────┤ │ 16 │100年7月6日 │國俊有限公司富山-康 │1萬2,984元 │ │ │ │寧店(11445) │ │ ├──┼──────┼──────────┼──────┤ │ 17 │100年7月6日 │大隆商行 │1萬6,062元 │ │ │ │(11483) │ │ ├──┼──────┼──────────┼──────┤ │ 18 │100年7月7日 │連旺百貨商行 │1,566元 │ │ │ │(221A4) │ │ ├──┼──────┼──────────┼──────┤ │ 19 │100年7月12日│富山生活廣場東湖店 │1萬3,782元 │ │ │ │(11409) │ │ ├──┼──────┼──────────┼──────┤ │ 20 │100年7月12日│清白藥局富山-東五店 │9,645元 │ │ │ │(11472) │ │ ├──┼──────┼──────────┼──────┤ │ 21 │100年7月12日│國升有限公司富山-汐 │9,929元 │ │ │ │止店(22192) │ │ ├──┼──────┼──────────┼──────┤ │ 22 │100年7月12日│麒豊藥局 │2萬7,244元 │ │ │ │(22115) │ │ ├──┼──────┼──────────┼──────┤ │ 23 │100年7月13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5,798元 │ │ │ │(11475) │ │ ├──┼──────┼──────────┼──────┤ │ 24 │100年7月13日│春德堂藥局 │5,595元 │ │ │ │(22107) │ │ ├──┼──────┼──────────┼──────┤ │ 25 │100年7月14日│常泓有限公司富山-大 │1,667元 │ │ │ │直店(1041) │ │ ├──┼──────┼──────────┼──────┤ │ 26 │100年7月15日│五分埔拾元專賣店 │5,468元 │ │ │ │(11098) │ │ ├──┼──────┼──────────┼──────┤ │ 27 │100年7月18日│連旺百貨商行 │4萬2,140元 │ │ │ │(221A4) │ │ ├──┼──────┼──────────┼──────┤ │ 28 │100年7月19日│晨安有限公司金龍店 │5,328元 │ │ │ │(11471) │ │ ├──┼──────┼──────────┼──────┤ │ 29 │100年7月19日│大隆商行 │3,855元 │ │ │ │(11483) │ │ ├──┼──────┼──────────┼──────┤ │ 30 │100年7月22日│大直藥局 │1萬7,488元 │ │ │ │(1049S) │ │ ├──┼──────┼──────────┼──────┤ │ 31 │100年7月25日│安泰藥局汐止店 │6,867元 │ │ │ │(22188) │ │ ├──┼──────┼──────────┼──────┤ │ 32 │100年7月27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6,720元 │ │ │ │(11475) │ │ ├──┼──────┼──────────┼──────┤ │ 33 │100年7月28日│常泓有限公司富山-大 │1萬1,301元 │ │ │ │直店(1041) │ │ ├──┼──────┼──────────┼──────┤ │ 34 │100年8月2日 │馨鈴商行 │8,174元 │ │ │ │(11539) │ │ ├──┼──────┼──────────┼──────┤ │ 35 │100年8月3日 │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2,008元 │ │ │ │(11475) │ │ ├──┼──────┼──────────┼──────┤ │ 36 │100年8月6日 │大直藥局 │4,035元 │ │ │ │(1049S) │ │ ├──┼──────┼──────────┼──────┤ │ 37 │100年8月12日│美麗人生健康事業有限│4萬2,857元 │ │ │ │公司長宜店(1121) │ │ ├──┼──────┼──────────┼──────┤ │ 38 │100年8月12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2萬1,096元 │ │ │ │(11475) │ │ ├──┼──────┼──────────┼──────┤ │ 39 │100年8月15日│美麗人生健康事業有限│9,405元 │ │ │ │公司長宜店(1121) │ │ ├──┼──────┼──────────┼──────┤ │ 40 │100年8月16日│富山生活廣場東湖店 │7,442元 │ │ │ │(11409) │ │ ├──┼──────┼──────────┼──────┤ │ 41 │100年8月17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8,639元 │ │ │ │(11475) │ │ ├──┼──────┼──────────┼──────┤ │ 42 │100年8月18日│常泓有限公司富山-大 │3,788元 │ │ │ │直店(1041) │ │ ├──┼──────┼──────────┼──────┤ │ 43 │100年8月18日│摩登藥局 │4萬8,469元 │ │ │ │(22112) │ │ ├──┼──────┼──────────┼──────┤ │ 44 │100年8月19日│貝比爾藥粧婦嬰生活舍│12萬3,608元 │ │ │ │官店(2514) │ │ ├──┼──────┼──────────┼──────┤ │ 45 │100年8月23日│展益藥局 │4萬9,251元 │ │ │ │(11147) │ │ ├──┼──────┼──────────┼──────┤ │ 46 │100年8月23日│富山生活廣場東湖店 │8萬835元 │ │ │ │(11409) │ │ ├──┼──────┼──────────┼──────┤ │ 47 │100年9月1日 │池佑藥局 │2萬8,686元 │ │ │ │(25148) │ │ ├──┼──────┼──────────┼──────┤ │ 48 │100年9月1日 │馨鈴商行 │3萬6,705元 │ │ │ │(1153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