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755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LTD. ) 代 表 人 程萬遠 自訴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被 告 陳束學 陳束發 蔡鴻傑 黃振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侯雪芬律師 許惠月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追加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追加自訴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束學等4人明知力訊公司未經美 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授權,並無資格替液晶螢幕作FCC檢測認 證,竟利用自訴人對於標有FCC標誌商品品質之信賴,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欺騙他人之意圖,自力訊公司處取得符合FCC之安全規格證書,進而自行在液晶螢幕上標記加貼FCC標誌,並以金橋公司名義售予不知情之自訴人,所為核與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構成要件相符,爰追加提起自訴等 語(見自訴代理人鍾永盛律師102年5月2日之刑事補充暨追 加理由狀第9頁以下,見本院卷二第336-8頁以下)。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公訴程序之相關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 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自訴人係於本案自訴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準備程序中,方追加起訴上開自訴事實,有自訴代理人鍾永盛律師102年5月2日之刑事補充暨追加理由狀在卷可稽,顯違反追 加起訴(自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之規定,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自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