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56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福 選任辯護人 袁秀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69 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12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7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63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動電話門號0九一二八五六八四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行動電話門號0九一六八五二八四一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動電話門號0九一二八五六八四一號」之記載,顯係「行動電話門號0九一六八五二八四一號」之誤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