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沛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陳沛霖 之1 王文宇 楊勝智 陳嘉俊 陳春華 邱麗華 施令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 真 原 告 蕭舒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裕倉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湘喻 被 告 徐慧康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陳建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棋 被 告 劉家豪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13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