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清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坤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24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上訴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坤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法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