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素麗、陳又瑄、陳永翰、陳昱達、黃毓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林素麗 原 告 陳又瑄 原 告 陳永翰 原 告 陳昱達 上四人共同 黃毓棋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劉森永 被 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棟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