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傅紀勳 被 告 陳俊光 廖陳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