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傅紀勳 被 告 蕭運民 被 告 何陳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4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