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佔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賢隆 訴訟代理人 王杏元 同上.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春滿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孝義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宗隆 同上. 上列被上訴人吳春滿因竊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僅提出訴之聲明,餘未為其他補充陳述)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百壹拾玖萬貳仟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㈣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春滿被訴竊佔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該院100年度易字第3099號判決諭知無罪,上訴人即 原告郭賢隆不服原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0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