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9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承輝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所犯2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 ,其中有期徒刑2月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 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在向被害人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顯隆公司)進貨前,已經標到耕莘醫院冷凍空調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200多萬元,所以被告向顯隆公司購買貨品,並非一開始即為買空賣空,係因伊心想會有工程款陸續進帳才向顯隆公司訂貨,至於向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宜公司)訂貨,也是因為伊標到位於板橋區之遠東百貨公司消防排煙工程,同樣基於會有工程進帳之想法才向上宜公司訂貨,被告並無詐欺上開兩家公司之意圖云云。 三、惟查: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遠百、耕莘的工程有完成嗎?有無領到工程款?何時?)耕莘的沒有,遠百有。遠百有領到工程款,資料沒有帶來。耕莘工作進行到一半,沒有完成,沒有工程款可以領。」、「(以你向告訴人所訂貨物交付時點開始來算,遠百、耕莘如果工程完工時,你還可以領到多少工程款?即民國101年5月底陸續完工後的工程款總額是多少?)大約6百多萬可以拿……」、「(你跟告訴人兩 家訂貨的時候,之前積欠多少債務?)那時候跳票8百多萬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是被告於向顯隆公司、上宜公司訂貨當時,既已積欠8百多萬元債務,縱使被告完成遠 百及耕莘兩項工程,該兩工程款總額亦不過僅有6百多萬元 ,顯不足以清償被告所積欠跳票之8百多萬元債務,是被告 於向顯隆、上宜公司訂貨之際,業已明知可預期之工程款收入,仍不敷清償向顯隆及上宜公司訂貨前積欠之債務,如未積極另闢業務召徠工程,勢必無法將貨款給付予顯隆及上宜兩家公司至明。雖被告供稱:「(問:100年開始直到5月份公司無法營業時,除了遠百、耕莘外,還有沒有去承攬別的工程?)答:不是大工程,都是承攬到小工程。」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然被告就此並無法提出其有承攬到其餘工程之相關證明,已無從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況且,廣承公司自101年3月至5月,已無接單,所施作者,大多為延續去 年之工作,亦據證人即該公司業務經理王承鴻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卷第128頁)。是以,被告既已明知於訂貨之際 並無資力可以給付貨款,可預期之工程款收入,亦不敷清償先前積欠之8百多萬元債務,遑論清償嗣後積欠顯龍及上宜 公司之貨款,復無繼續召攬工程沿續經營之舉措,仍向顯隆及上宜公司訂貨,益見被告於訂貨之初,即無意給付貨款,而具有詐術之犯意。 ㈡從而,原審以被告本件犯行明確,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法推展廣承 公司之營運,在該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更應與交易對象開誠佈公另再商議還款條件,卻濫用告訴人顯隆、上宜公司對其所具之商業信任,以詐欺手段向彼等陸續騙取貨品得手,事發之後雖曾一度與告訴人上宜公司達成和解共識,然迄今日仍未還款,更未竭盡所能取得告訴人顯隆、上宜公司之初步諒解;另至審理終結之前,亦不曾見其對本案一切事實予以供認,坦然面對己非,不見其展現充分悔意,態度非佳;被告雖有緘默權利,惟非謂法律得允其恣意說謊,兼衡及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對告訴人顯隆、上宜公司所生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併定詐騙告訴人上宜公司犯行部分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核其認識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執前開情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