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宏平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劉台安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凃莉雲律師 劉緒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9號、98年度金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100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699、25867號、97年度偵字第592號、98年度偵字第38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簡宏平於民國96年1月8日,出任股票上櫃之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董事長,為受展茂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詎被告簡宏平意圖損害展茂公司之利益,明知依其就任前所為承諾,應為該公司挹注資金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為該公司妥為處理解決財務危機之事務,竟於96年2月及3月間,除未依約引進20億元資金外,復未能妥善運用展茂公司剩餘資金,致展茂公司無法支付臺灣凸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凸版公司)等32家日系廠商之彩色濾光片原料貨款及電費,使展茂公司各地工廠無原料進行生產,並遭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斷電而全面停工,且無法繳付聯貸銀行團之貸款本息;另被告簡宏平與被告劉台安(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之4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榮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高美女)均明知展茂公司於96年3月間,增資 案之私募價格先前已由該公司董事會決議訂為不低於參考價格7成,且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竟共同為損害展茂公司之利益,於96年3月下旬共同謀議,由被告簡宏平以董事長身分,於96年3月27日召開展茂公司股東臨時會,得主持並指揮議事程序之際,就該股東臨時會討論議案第一案(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請討論時,由被告劉台安(股東出席證號0000000)於該次股東會中提議將私募價格定為參考價格1成,簡宏平明知其以董事長身分任股東會主席,應忠實執行股東會主席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於被告劉台安修改私募條件之提案,因該提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之規定,依股東會主席之職責,應不許該違法提案進入表決,惟其竟讓該提案逕付表決並通過,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被告簡宏平所洽私募之特定人得以較低之價格購得較多股權,使展茂公司之股價於96年3月2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 日收盤價1.95元,此後每日均以跌停價格下跌,損害該公司及股東權益甚鉅。被告簡宏平復明知展茂公司當時財務困難,竟與被告劉台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股東戶號700033、出席證號00000000之蔣宗霖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被告簡宏平之利益及損害展茂公司之利益,由蔣宗霖於臨時動議時提案,第一案案由:追認董事長每月薪水不超過120萬 元、交際費及餐費不超過80萬元,總共不超過200萬元,及 第二案:停止獨立董事邰中和及執行長余宗澤職權,將彼2 人移送法辦,被告劉台安均迅速附議,並於簡宏平依勢表決通過後,再由劉台安提出散會動議,結束當天臨時股東會,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展茂公司及相關投資人之權益。 (二)被告簡宏平於展茂公司經營困難、工廠停工、股票下櫃之際,仍承續前揭損害展茂公司之犯意,購買價值471萬7,000元之富豪轎車使用,並任其外甥女郭芳琪為財務部助理,月薪為32萬6,000元,胞姐簡壽美為督導財務與出納,月薪為26 萬8,000元,致生損害於展茂公司及相關投資人之權益。因 認被告簡宏平上開所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罪嫌 (三)被告劉台安明知榮安公司自94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且其並無企業管理之能力與實績,於96年3月下旬與被告簡宏平謀 議上情時,認機不可失,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提議由被告簡宏平代表展茂公司與被告劉台安擔任負責人之榮安公司簽訂顧問合約書,由展茂公司支付240萬元作為被告劉台 安於前揭股東會配合演出之代價,而被告劉台安則負責擬訂顧問合約書,惟委任契約僅為取得前揭240萬元工具,內容 則為抽象且無具體作為義務之泛詞,目的在彼此各取所需。謀議既定,旋由不知情之高美女依被告劉台安之意,以榮安公司代表人身分於96年4月上旬在榮安公司辦公室內,在被 告劉台安擬妥之「委託研究協助經營議定書」(內無簽約時間之記載)內簽名用印,再由被告劉台安送至展茂公司交予被告簡宏平代表展茂公司用印,被告簡宏平旋指示展茂公司於96年4月9日1次支付252萬元(包括本金240萬元及5%營業 稅12萬元)予被告劉台安,被告劉台安則指示不知情之高美女開立同額統一發票共10張資為榮安公司收到240萬元委任 報酬之依據(詳如附表一)。被告劉台安於收到款項後,即陸續以如附表二所示均屬無關重要之內容,去函展茂公司及各債權銀行,表示渠受展茂公司委託向各債權銀行協商延展款項之意,以遂渠等共同對展茂公司背信取得款項之行為。因認被告簡宏平、劉台安此部分所為,係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縱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不能成立,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告訴人(或告發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81年度台上字第44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簡宏平、劉台安涉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簡宏平之供述,②證人即告發人展茂光電自救會召集人倪勝雄之指述及證述,③證人即告發人臺灣凸版公司負責人小澤康雄之指述及證述,④證人即臺灣銀行大安分行經理陳俊彥之證述,⑤證人即臺灣工業銀行主管林信東、邵正明之證述,⑥證人即臺電公司主管陳春長、劉鎮雄之證述,⑦證人張寶蓀之證述,⑧展茂公司96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⑨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96年4月13日 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⑩金管會證期局96年4月17日 證期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⑪證人即榮安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高美女之證述,⑫證人高美女98年11月18日陳報狀,⑬被告劉台安之供述及證述,⑭證人即告訴人余宗澤之證述,⑮榮安公司與展茂公司簽訂之「委託研究協助經營議定書」,⑯如附表一所示榮安公司開立給展茂公司之統一發票,⑰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榮安公司信函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簡宏平雖不否認:①其與余宗澤約定,由其引進20億元資金,挹注展茂公司度過財務危機,余宗澤則移轉其與案外人余溪泉所持有展豊公司280萬股股權予簡宏平,雙方 於96年1月4日簽訂本案協議書,被告簡宏平即於96年1月8日起以展豊公司代表人之身分,經選任為展茂公司董事長,②、嗣未引進20億元資金,且未支付臺灣凸版公司等廠商原料貨款及臺電公司電費,致展茂公司各地工廠無原料生產及遭臺電公司斷電而停工,③、於96年3月27日主持展茂公司股 東臨時會,該股東臨時會討論議案第一案(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時,被告劉台安提議將私募價格定為參考價格1成,股東戶號700033、出席證號00000000之股東於 臨時動議時提案,第一案:追認董事長每月薪水不超過120 萬元、交際費及餐費不超過80萬元,總共不超過200萬元, 及第二案:停止獨立董事邰中和及執行長余宗澤職權,並將2人移送法辦,④、其外甥女郭芳琪任職展茂公司財務部門 主管,月薪32萬6000元,其胞姐簡壽美負責督導展茂公司財務與出納,月薪26萬8000元,⑤、其於96年4月間,代表展 茂公司,與榮安公司簽訂「委託研究協助經營議定書」,委任被告劉台安為展茂公司顧問,嗣展茂公司共支付252萬元 (包括本金240萬元及5%營業稅12萬元)予榮安公司,並取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0張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①、伊並非依據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 ,以展豊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展茂公司董事,乃依循余宗澤以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經法人董事展豊公司指定代 表執行職務,若余宗澤是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於95 年6月股東常會當選為第3屆董事,進而當選為董事長,則96年1月8日余宗澤辭職,伊即無資格遞補余宗澤之身分而執行展茂公司董事長職務,況同日上午展豊公司股東會已將余宗澤解職而選任伊為董事,余宗澤於同日下午出具改派書,改指派伊擔任展豊公司董事及被推為董事長,皆屬無效,②、伊於96年3月27日展茂公司股東臨時會前,從未與劉台安見 面或洽談任何事情,劉台安於股東臨時會討論議案第一案「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時,提議將私募價格建議價格修改為1成,及所屬員工於臨時動議提案追認董事長每月 薪水不超過120萬元、交際費及餐費不超過80萬元,總共不 超過200萬元之動議,均其等個人之行為,伊並未曾與劉台 安共同謀議上開議案或動議,③、伊未引進資金20億元,乃因展茂公司原董事長余宗澤主持96年1月8日展茂公司第3屆 第4次臨時董事會時,通過「提供展茂公司廠房向民間貸款20億元,期間2月,由監察人全權處理擬約及簽約事宜」之議案,惟伊嗣後始知公司廠房(坐落桃園市平鎮區土地約12,702.9坪及其上建物約31,767.12坪)已因銀行聯貸案,不得 再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且展茂公司監察人承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忠公司)、葉棟昌不敢執行董事會決議,遲未擬訂貸款契約,並陸續辭職,以致無從自民間引進20億元資金,並非伊背信所致,況依該臨時董事會決議內容,於董事會決議5日後應匯入展茂公司帳戶,然展茂公司貸款期限 僅至96年3月13日,而展茂公司股東臨時會係96年3月27日召開,顯然無法於96年3月13日還款20億元,尤以余宗澤於96 年1月23日具名回函給櫃買中心說明展茂公司因兆豐銀行反 對而決定不再向民間借款,④、96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臨 時動議提案,就有關提高董事長薪水、交際費、餐費等部分之討論,係告發人倪勝雄在臨時動議中首先提出,當時有2 個提案交付附議,第1個提案是維持伊薪水、交際費及餐費 ,合計每月不得超過200萬元,第2個提案是不得超過20萬元,第2個提案無人附議,第1個提案經附議後表決通過,伊沒有多領一毛錢,伊甚至自己為展茂公司繳了400多萬元罰鍰 ,⑤、股東臨時會決議停止獨立董事邰中和、執行長余宗澤職權,並將2人移送法辦,係股東黃德榮及財團法人證券投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投保中心(下稱投保中心)等,在股東臨時會質疑展茂公司為何花費近百億元投資興建五代廠、不應私募及質疑余宗澤所稱展茂公司尚有淨值7元以上,並指稱 簽證會計師不出財報,一定有帳目不實及舞弊之情事,應將余宗澤移送法辦,臨時動議中亦有股東提議將余宗澤移送法辦,與伊無關,⑥、賓士汽車係購置供執行長余宗澤使用,並非為伊購買,任用其外甥女郭芳琪、胞姐簡壽美,是經余宗澤面試及核薪,薪水也低於財務長許子正,⑦、未償還聯貸銀行3.28億元部分,前經展茂公司總經理張寶蓀回覆櫃買中心說明:係因「96年2月之到期支票、貸款及應償還之銀 行本金加利息高達7億元以上,已超過本公司帳上可動用之 現金...,決議與銀行團展延償還借款」,並說明96年2月28日前已知現金無法支付債權,臺灣凸版公司等廠商要求到期及未到期之債務一併支付,金額約6億3千萬元日幣,展茂公司無法支付,乃停止供料,此乃承辦之財務人員、總經理、財務長、執行長等各級主管,依其職權考量展茂公司當時財務困境之層層簽核決定,並非伊故意不還款,⑧、余宗澤於96年2月16日、同年3月23日以展茂公司執行長兼發言人揭露之重大訊息,就展茂公司將5億4,500萬元現金轉換為無記名臺灣銀行支票10張一事,業已說明「係為保全公司經濟命脈,避免被其他債權人凍結」,並開立臺支存放在銀行保險箱,以確保資金不讓債權人扣押,該等支票經櫃買中心於96年2月14日實地查核,係存放公司保險箱,密碼由出納秦銀霞 、鑰匙由郭芳琪保管,動支並須經監察人同意,並非為伊侵占,⑨、展茂公司於95年底向兆豐銀行再辦聯貸遭拒,資金缺口估計20億元,乃於96年1月8日董事會通過向民間借貸,董事長余宗澤請辭,當時股價每股5.79元跌停,96年2月8日財務長許子正請辭,96年2月12日臺灣工業銀行聯貸案到期 還不出本息,違約視為全部到期,96年2月27日股票打入全 額交割股,96年2月無力支付原料款,3月停工,96年3月7日遠東銀行聲請假扣押平鎮廠土地、廠房,金額6億元,96年3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時,股價每股1.95元,股票下跌實屬展茂公司虧空過大,商業信用全無,購料款無力支付,工廠陸續停工所致,與伊無何關連,⑩、展茂公司於96年初,面對銀行貸款問題、數十億元廠商貨款、業務萎縮無法獲利等困境,亟須各方人才協力解決,劉台安熟識各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對於公司合作、合併甚為熟練,受委任後拜訪多家銀行,協議貨款之延期,出面與台電公司交涉,且經奔走後,並與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鑫公司)達成合併之「意向書」,並無違背職務之情事等語。 五、訊據被告劉台安固不否認於96年3月27日展茂公司股東臨時 會與蔣宗霖等員工出席、發言,並為上開提案,嗣以榮安公司名義與簡宏平代表之展茂公司簽訂上開委託研究協助經營議定書,受聘擔任顧問及領取240萬元報酬等情;惟堅詞否 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①、伊係以展茂公司股東身分出席股東臨時會,會中亦是秉持自身權益發言,展茂公司本係國內重要生產彩色濾光片之光電公司,具有發展前景,伊基於股東權益及個人股市經驗,於股東會提出建議性言論,乃股東自益權之正當行使,並非圖一己之利,更未與簡宏平就股東會之事有任何謀議,②、本件私募案並非以「臨時動議」提出,而係以修正案方式提出,伊並有說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之規定,③、伊對於董事長報酬之意見,係考量公司困難,董事長在外必須交際、尋求資金挹注所算定,並符合市場行情,況此必須交由股東大會決定,非伊所能支配及控制,④、榮安公司係合法經營之正當事業,憑藉伊累積多年之投資經驗及人脈網絡,足以提供展茂公司相關專業建議,其價值有時難以金錢衡量,豈可以展茂公司聘請伊為顧問,妄指顧問費過高,⑤、伊與簡宏平並無約定以240萬元作為股東會配合演出之對價, 且伊確有提供專業之顧問服務,顧問時間4年,每月5萬元,伊辦理之主要事項如下:1.奔走安排銀行貸款事宜,2.洽議展茂公司與和鑫公司合併事宜,3.展茂公司原會計師拒絕簽證後,伊代詢各會計師事務所協調辦理,4.奔走避免臺電公司斷電,並向展茂公司提出報告,此均需特別社會地位及專業,始得進行,每月收取5萬元顧問費,純係幫忙的性質等 語。 六、經查: (一)被告簡宏平擔任展茂公司董事、董事長部分: 1.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 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為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參照),是本罪係以:⑴行為人具有「公 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⑵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⑶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⑷致公司遭受損害,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而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則為:⑴主觀上須有背信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不法意圖,⑵為他人處理事務,⑶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財產處分權之濫用與信託義務之違背,⑷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罪,既為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是除行為人客觀上之行為造成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之外,尚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及背信之構成要件故意,始足當之。 2.查展豊公司為展茂公司股東,最近一次是於95年6月14日股 東常會,當選成為展茂公司董事,任期3年(自95年6月14日起至98年6月13日止),同日並選出廣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達創投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其後經合併成為兆豐銀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邰中和、周邦基、周國輝等為公司董事,葉棟昌、承忠公司、林政憲為公司監察人,此有展茂公司95年6月14日9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節錄本、展茂公司第3屆第1次董事會簽名單、第3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 展豊公司變更登記表、指派書、展豊公司出具之董事願任同意書等在卷可稽(見經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五第 74頁反面-77、87頁正面)。由此可見,展豊公司為展茂公司之股東兼法人董事,而展豊公司董事長余宗澤則係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展豊公司指定代表執行董事職務之自然人 。 3.按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亦即,公司董事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查被告簡宏平並非展茂公司之股東,當時展茂公司復因尚未召開股東臨時會,而係因余宗澤於96年1月8日辭任展豊公司董事長職務,展豊公司改派新任董事長即被告簡宏平為展茂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一情,有展茂公司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節錄本、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簽名單、董事改派書、董事願任同意書可佐(見經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六第5、7頁反面、8頁正面)。堪認被告簡宏平確非以個人身分當選 為展茂公司董事,而係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經法人 董事展豊公司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人。 4.次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查展茂公司並未設有常務董事,而董事復有數人,此徵之展茂公司章程第14、15條規定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自明(見經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五第95頁正面、公司登記卷六第11頁),其董事長自應由董事會以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任之。展茂公司96年1月8日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節錄本固記載:「選 舉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推舉邰中和先生為主席後,...經 全體出席董事投票後,展豊公司代表人簡宏平得4票,廣達 創投公司代表人李杜榮得1票,主席宣布展豊公司代表人簡 宏平先生當選為本公司第3屆董事長」等語,被告簡宏平並 以「個人」名義出具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且經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為展茂公司之負責人(見經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六第5 頁正面、8頁反面、18頁反面),然如前所述,被告簡宏平 並不具展茂公司董事之身分,依法自無從被選任為董事長之可能。參諸經濟部94年5月10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經濟部商業司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略以: 「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 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依該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之董事為法人股東,而不涉及指定之自然人,該自然人僅為代表法人行使職務;如該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長時,亦同」等語,及經濟部商業司94年6月7日函釋略以:「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依同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 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復經同法第208條第1、2項之規定程序,法人董事得 被選任為董事長,擔任公司之對外代表人。是以,公司法對於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公司之董事係屬登記事項,自以法人董事為登記之,而其代表人尚非屬登記事項,但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之規定情事」等語,被告簡宏平只不過是經展豊公司指派執行法人董事職務之自然人身分,上開董事選任董事長之程序,縱屬有效,至多亦僅能選任展豊公司為展茂公司之董事長,被告簡宏平既非董事,自無從被選任為展茂公司之董事長,此要為明確。檢察官指稱被告簡宏平為展茂公司之董事長一節,要屬因辦理展茂公司變更登記之相關人員不諳上開法令與主管機關函釋所致,應屬誤會。此觀之展茂公司96年1月10日展字96第006號函經濟部略以:「...本公司法人董事展豊公司改派代 表人為簡宏平先生...」等語(見經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六 第2頁),及證人余宗澤於原審結證:「(問:簡宏平被選 舉為展茂公司的董事長時,是否為展豊公司的法人代表,還是個人當選?)是展豊公司的法人代表」等語(見97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下稱原審卷〉六第238頁正面),益證其實。經濟部就本院上訴審函詢「展茂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該公司董事長係簡宏平或展豊公司一節,固以101年8月1日經商 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略以:「貴院所附本部96年1月11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 董事長『簡宏平』係以法人股東『展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董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及第3項),復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簡宏平』並非以自然人身分當選董事,而被選任為董事長;該公司董事長亦非法人股東『展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情形)」等 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292-293頁),乃植基於錯誤之上 開公司變更登記所致,其內容與上開規定及函釋意見迥異,自難憑採。 5.又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被告簡宏平為展豊公司之負責人,並代表展豊公司在展茂公司執行董事(長)之職務,倘展豊公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自得依具體情形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即被告簡宏平。然查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性質上均難認係展豊公司之意思表示,而被告簡宏平復只是展豊公司指派在展茂公司執行董事(長)職務之代表人,其個人既非展茂公司之董事,更不可能成為展茂公司董事長,自無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相繩之餘地。 6.惟被告簡宏平受展豊公司指派在展茂公司執行上開職務,並依法令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出席股東會、董事會及執行相關職務、對外代表展茂公司,且受有相當報酬,性質上乃依契約而為展茂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倘被告簡宏平處理展茂公司有關財產上事務,而有違背其應誠信處理事務之義務,而致生損害於展茂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仍應論以刑法第342 條之普通背信罪。以下茲就有無普通背信行為分別論述: (二)被告簡宏平未依約引進20億元資金部分: 1.被告簡宏平於96年1月間與余宗澤約定,由被告簡宏平引進20億元之資金,以挹注展茂公司度過財務危機,余宗澤則移 轉其名義及案外人余溪泉名義之展豊公司280萬股股權予被 告簡宏平,雙方於96年1月4日簽訂協議書,被告簡宏平自同年月8日起擔任展豊公司董事長,余宗澤並依約於96年1月23日與被告簡宏平簽訂「展豊公司股權讓渡合約書」,將上開股權全數移轉予被告簡宏平、正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宏公司)一節,有協議書、展豊公司股權讓渡合約書、展豊公司96年1月9日股東名簿、96年1月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6375號偵查卷〈下稱他字第6375號卷〉第10頁、96年度偵字第12699號偵查卷〈下稱偵字第12699號卷〉三第40-41頁、臺北 市商業管理處展豊公司登記卷第32、37-41頁),且為被告 簡宏平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2.查上開協議書,係由被告簡宏平與余宗澤所簽訂,契約當事人為被告簡宏平個人,被告簡宏平訂定該協議書時,尚非展豊公司或展茂公司之成員,更非受委任為展豊公司、展茂公司或余宗澤等人處理事務之人,被告簡宏平依此協議書之約定,縱有於展茂公司董事會通過:「1.私募20億元,價格3 元,2.改選董事長人選由甲方(按指被告簡宏平)代表展豊公司...,3.甲方借與乙方20億元,期限2個月,利息8千萬 」等議案後5日內,將相關款項匯入展茂公司指定之銀行帳 戶之義務。然此借款承諾乃民事契約上之義務,縱有違反,亦僅生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任,與背信罪無涉。 3.況查,展茂公司96年1月8日臨時董事會就上開短期融資借貸20億元一節,經余宗澤提案並說明略以:①擬經由郭芳琪之安排,向正宏公司借入不逾6億元之資金,向全心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全心公司)借入不逾6億元之資金,向麗霖有限 公司借入不逾8億元之資金,以合計借款總額不逾20億元, ②借款期限為60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預付利息,③ 以展茂公司所有坐落桃園市平鎮區土地約12,702.9坪及其上建物約31,767.12坪作為擔保品,④其他相關事項如借款起 迄日期之決定、借款合約、仲介合約之簽訂等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嗣經董事會討論及投票後,除上開④其他相關事項如借款起迄日期之決定、借款合約、仲介合約之簽訂部份,改授權由2位「監察人」全權處理外,其餘表決通過,有 展茂公司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可參(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38頁)。然此議案,因兆豐銀行及中鋼公司表 達反對,媒體並披露召開該次臨時董事會之後,余宗澤即辭去董事長職務,中鋼公司、兆豐銀行、廣達創投公司等亦紛紛辭去董事職位,兆豐銀行投資部門主管並向媒體表示該決議之民間借貸利率偏高,決策不合理,經櫃買中心要求說明後,展茂公司即由執行長余宗澤、被告簡宏平共同具名於96年1月23日回覆櫃買中心略以:「本借款案雖已經董事會通 過,但考量本公司前董事(兆豐銀行)事後有反對意見,為尊重其意見,且96/1/17之應付商業本票銀行也同意續發, 故本案並不會執行」等語,有兆豐銀行96年1月15日(96) 兆銀總投資字第0216號函、中鋼公司郵局存證信函、96年1 月19日經濟日報、展茂公司回覆櫃買中心傳真說明可佐(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三第36-39頁)。亦即,上開被告簡宏平與余宗澤私下所簽訂由被告簡宏平引進民間借款20億元一節,經部分董事反對及媒體批露、櫃買中心關心之後,業經余宗澤等人拍板不再執行借款決議。佐以依上開協議書之約定,被告簡宏平固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後5日內,將該款項匯入 展茂公司指定之帳戶,然該協議書及決議有關展茂公司貸款期限僅2個月,亦即至多只能借至96年3月13日,而展茂公司之股東臨時會經同日董事會訂於98年3月27日召開,顯無法 於96年3月13日以前經由私募履行還款之能力;又上開展茂 公司桃園平鎮廠之土地及建物,前業於臺灣工業銀行主辦之聯貸案作為擔保品設定抵押,依契約除非經聯貸銀行多數決同意,否則不得再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亦經證人即臺灣工業銀行營業部主管邵正明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58頁、原審卷一第231頁反面),而臺灣工業銀行復於96年3月3日以郵局存證信函警告展茂公司不得將上開土地及建物設定任何擔保或負擔予第三人(見原審卷二第201-203頁),況本經董事會授權辦理民間短期貸款之監察 人承忠公司、葉棟昌先後於96年2月14日、同年3月5日辭任 監察人職務(見經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六第22、26頁反面、27頁正面),上開被告簡宏平與余宗澤於96年1月4日簽訂之協議契約,可謂早已放棄進行。足見簡宏平事後未依約引進20億元資金,不僅要屬重大情事變更所致,且該協議所約定提供設定抵押之條件根本無法成就,難認係背信行為甚明。(三)被告簡宏平未支付貸款、貨款及電費等部分: 1.展茂公司於上開期間,未支付銀行貸款、廠商貨款、臺電公司電費,而造成違約經假扣押、廠商斷料、斷電等情,固為被告簡宏平所不爭執,且有相關卷證可憑,而堪認屬實;然查,展茂公司出現鉅額資金缺口,乃被告簡宏平進入展茂公司執行職務之前,早已存在之客觀事實,且據:⑴、證人許子正即展茂公司財務長於原審證稱:展茂公司高雄五代廠的營運嚴重落後,所以營收比預期還少,95年9月委託兆豐銀 行承辦聯貸案只有10億元,但展茂公司提供的不動產擔保品依95年的估價有20幾億元,10-12月間伊有與余宗澤去兆豐 銀行詢問進度,當時銀行圈因力霸案而趨向保守,伊才向余宗澤提議向其他大股東或私人借款,伊記得96年2月12日應 償還臺灣工業銀行聯貸案本金約3億2千萬元,伊也有提醒被告簡宏平相關資金缺口,2月9日需款8億元、2月底需款7億 元、3月中旬需款5億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6頁反面-237 頁),及⑵、證人余宗澤於原審證稱:「...我在95年9月底的一個委託兆豐金控主辦的聯貸案,在96年1月3日時,兆豐金通知我說無法如期完成,並建議我找私人或大股東借貸,...。我們有一個96年2月12日到期的聯貸案,要付出大約3 億2,800萬元,在96年2月28日到期的應付工程款為6億多元 ,公司的資金缺口大約在10億到15億元左右,在96年1月4日簽立協議書上面是簽署借貸20億元,在3月的時候舉辦股東 會再通過私募案20億元,意思就是先向私人借款20億元,待股東會通過私募案後,以私募之款項清償私人借款」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三第3頁)。足見證人余宗澤當時應係因接獲 兆豐銀行通知新聯貸案不獲通過,無法及時找到足以填補資金缺口之財源,乃依當時財務長許子正之建議,轉而向被告簡宏平尋求挹注資金,並簽訂上開協議書,商請被告簡宏平引進民間短期資金20億元甚明。 2.如前所述,展茂公司在96年2月底以前,光是臺灣工業銀行 聯貸案已到期本息及應付臺灣凸版公司等廠商貨款,至少即有10多億元資金缺口,而展茂公司當時基本營運開銷,每月需支出約2億元(包含員工薪資3000多萬元、勞健保費1600 多萬元、電費2400萬多元、水費4-500萬元、勞退金福利金 、保全費用等),始能維持營運,亦經證人郭芳琪於原審結證在卷(見原審卷五第88頁正面),依此倘無法適時籌得足以填補缺口之鉅額資金,以展茂公司當時可供支配運用之資金僅餘5億多元,顯難解燃眉之急,此情參諸證人張寶蓀於 原審證述:「(問:95年3月間公司資金調度上面有何問題 ?)...公司到2月底的現金只有5億多元,而我們需付到期 的貨款遠超過這個數字,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無法付出貨款,造成原料廠商不願意繼續供料給我們,我們被迫停工」等語自明(見原審卷三第15頁),且有展茂公司96年2月14日重 大訊息公告、櫃買中心96年1月25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 號函略以:「依貴公司未來3個月(96年1至3月)預計現金 流量表顯示,貴公司96年2及3月份恐有資金缺口之虞...」 等語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3000號偵查卷〈下稱他字第3000號卷〉第29頁、原審卷二第193頁 )。 3.考以當時展茂公司之資金缺口及所餘現金,姑不論已無力全數支付已到期之銀行貸款本息及廠商貨款,縱尚能清償部分債務,但在公司營收未獲具體改善,持續虧損之狀況下,支撐時日料亦有限。徵之證人余宗澤於原審證述:「(問:當時展茂公司如果民間借款貸不到,有無其他替代方案彌補資金缺口?)我個人沒有其他方案可以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頁正面),甚連長期主導展茂公司經營之執行長余宗 澤猶且無法找到既能維持營運,又能清償欠款之兩全方案,更何況被告簡宏平甫接手公司經營,民間短期借款20億元之董事會決議又遭反對而告中止,實難因被告簡宏平未引進公司所需資金,而予歸責。是被告簡宏平接手經營展茂公司期間,未支付上開欠款,固使未到期銀行貸款因違約而視為到期,並負擔廠商停止供料、斷電之損失風險,惟倘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簡宏平拒絕清償欠款之決策,係出於損害展茂公司財產或股東利益之背信犯意,否則以當時展茂公司財務狀況早已捉襟見肘之下,選擇保留僅存有限資金而拒不全數清償,進而與債權銀行及廠商(臺灣凸版公司、臺電公司等)進行談判,尋求債務展延、部分清償之可能,如所為非悖於公司經營常理,最終目標復係為追求公司最大利益,則不論目的是否果真達成,仍應評價為經營階層之判斷餘地,要不得以終局結果不如預期,而以刑責論科。 4.未支付臺灣凸板公司等原料廠商貨款一節,經證人即告發人臺灣凸版公司負責人小澤康雄於偵查、原審中證稱:「我確實有跟簡(宏平)碰過面,也談關於支付貨款的事,我是希望他清償逾期部分的欠款,新的原料部分可以先預付貨款,然後我們就會提供原料。...每一家廠商的要求條件不同, 有的只要求支付一部分費用,...凸版部分是希望全部清償 逾期部分欠款。...我的印象是沒有支付1週的貨款,因為96年2月28日展茂對所有廠商的貨款到期,因為2月28日為假日,所以延到3月1日,但展茂無預警、未告知,就不支付,所以造成廠商的不信任,所以如果要繼續供貨的話,展茂要先預付貨款」、「(問:96年3月開始停止供貨時,展茂公司 一共積欠日系32家廠商多少貨款?)...大約有17億新台幣 」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55頁、原審卷一第184頁正面),且有告發人臺灣凸版公司等32家日系廠商製作之債權者一覽表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7053號偵查卷〈下稱他字第7053號卷〉第7頁),亦即臺灣凸 版公司等原料廠商要求展茂公司必須先清償先前全部欠款,新的原料供應亦採預付貨款,始願繼續供料。而展茂公司於96年2月28日到期之支票、貨款及應償還之銀行本息,合計 高達7億元以上,早已超過展茂公司帳上可動用之現金而無 法清償,臺灣凸版公司復要求到期及未到期之債務一併支付,金額約日幣6億3000萬元,因展茂公司無法支付,臺灣凸 版公司因此停止供料,展茂公司在無料情況下停工,並非出於自願,此有展茂公司總經理張寶蓀96年4月6日核定回覆櫃買中心有關展茂公司無法於96年2月28日支付原料供應商貨 款之決策說明在卷可按(見偵字第12699號卷二第142頁),並經證人張寶蓀於原審證述:「(問:95年3月間公司資金 調度上面有何問題?)...公司到2月底的現金只有5億多元 ,而我們需付到期的貨款遠超過這個數字,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無法付出貨款,造成原料廠商不願意繼續供料給我們,我們被迫停工」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頁),及證人簡壽美於原審證述:「...我看過展茂公司財務報告,當時現金差不 多只有5億多元可以動支,...積欠臺灣凸板、益鼎工程、互助營造、還有康寧玻璃這些款項...應該有12、13億元,銀 行欠款在五代廠臺灣銀行聯貸差不多60幾億元,...另外還 有沒擔保的其他銀行,例如遠東銀行、日盛銀行、第一銀行、富邦銀行、交通銀行所有的很多銀行這也都是積欠30億元...大約總共欠款在130億元左右。(問:公司應收帳款?)...大概只有5、6億元」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五第81頁反面 -82頁正面),堪認非虛。又就拒不支付臺灣凸版公司等原 料廠商貨款一節,係經被告簡宏平、余宗澤及張寶蓀等人商談後所決定,當時被告簡宏平固表達反對付款之意,然其原因在於如全數支付貨款,展茂公司將無法繼續經營,且被告簡宏平並主張授權由總經理張寶蓀處理原物料延後付款,及在1億日圓額度內同意償還臺灣凸版公司貨款,以利進原料 開工,此經證人張寶蓀於原審結證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6、19頁),並有余宗澤96年3月15日寄送給被告簡宏平之電子 郵件初稿,就其與被告簡宏平、張寶蓀3人就積欠廠商貨款 一事,記載商談發言略以:「張(寶蓀):五代線的復工先需支出約7千萬。其中以凸版為關鍵,約需支出1億日圓左右。另需支出5千萬的原料錢,可以開工到4月底。余(宗澤):五代線是命脈,應即復工。簡(宏平):貨款的部分要能夠確認可以收到,否則錢一定不夠的,授權張總(按指張寶蓀)去凸版談約1億日圓的貨款償還,進原料,以便能開工 」等語自明(見原審卷二第240頁)。可見被告簡宏平主張 拒付臺灣凸版公司等廠商貨款之用意,係為保全展茂公司足以繼續營運之一線生機,尚難認係以損害展茂公司利益為其目的。 5.臺灣工業銀行主辦之聯貸案28億元部分,96年2月12日到期 本金約3.28億元(含利息合計3億2,947萬8,962元),經臺 灣工業銀行催繳並與展茂公司協商後,臺灣工業銀行仍要求全數支付,被告簡宏平則表示只願先支付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另臺灣銀行主辦之聯貸案63億元部分,展茂公司自96年2、3月開始,利息亦無法按期繳納,其後該2件銀行聯 貸案之利息等部分(不含本金)約1,800萬元,展茂公司已 於96年2月15日清償,此經證人即臺灣工業銀行桃園分公司 經理邵正明於偵查及證人即臺灣銀行大安分行經理陳俊彥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57頁、原審卷一第 190頁)。而展茂公司96年2月28日到期支票、貨款及應償還之銀行本息,合計高達7億元以上,因已超過展茂公司帳上 可動用之現金,事前已知現金無法支付債權,在考量後續資金及私募資金流入時程未定之下,由被告簡宏平、執行長余宗澤及前財務長許子正決議與銀行團協商展延償還借款,亦有展茂公司財務部張淑雅擬稿、總經理張寶蓀96年4月6日核定回覆櫃買中心有關展茂公司無法償還聯貸銀行3.28億元之決策說明,以及經張淑雅、秦銀霞96年4月2日擬稿、總經理張寶蓀、被告簡宏平96年4月9日批示之簽呈略以:「主旨:銀行貸款利息暫緩支付。說明:茲因本公司目前資金有限(為支付3月份薪資及貨款等等...),不足支付銀行貸款之利息費用,且已有部分到期之銀行貸款利息未支付,故往後銀行貸款利息是否均暫緩支付」等語可按(見原審卷二第259 -260頁),且經證人張寶蓀於原審證述該函文說明確是公司當時狀況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6頁反面),佐以證人邵正明於原審證述:被告簡宏平拒絕銀行團要求立即清償3.28億元本金時,表示如果答應,公司將無法存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1頁正面),堪認被告簡宏平經營展茂公司期間,有關 違約拒付已到期之銀行貸款本息,乃係經展茂公司相關經營管理階層通盤考量資金缺口、公司現有資金、員工薪資等財務狀況後,兩害相權之不得已決策,並非全然不利於展茂公司之整體營運。 6.有關展茂公司因積欠臺電公司電費,桃園平鎮廠及高雄路竹廠先後遭執行斷電一事,固據證人即另案被告余宗澤於偵查中指稱:「...臺電要求只要展茂光電負責人正式出一張函 ,請求延期付款,臺電就不會斷電。之後張寶蓀有跟簡宏平說出具函的事情,之後施次長(按指經濟部次長施顏祥)來電話表示,簡宏平及曾元立執行長不願意出具函,要求斷電,之後臺電就斷電,...」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25頁),及證人即告發人倪勝雄於偵查中指稱:「...當時在 我與臺電協商的過程中,臺電總經理說只要展茂董事長蓋章就可以不斷電,但被告卻不願意蓋章,執意要斷電,所以明顯背信」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二第196頁),均指證係被告簡宏平主動要求臺電斷電,然查: ⑴展茂公司於臺電公司執行斷電之前,即由總經理兼高雄路竹廠負責人張寶蓀於96年6月26日去函臺電公司要求展延 斷電,並偕同臺灣銀行大安分行、大眾銀行經理拜訪台電公司副總經理請求暫緩斷電,且臺電公司並無同意以展茂公司申請函延展繳費申請之情事一節,業經證人張寶蓀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7頁正面、21頁反面、22頁反面),且有展茂公司高雄分公司96年6月26日展字96第139號函可稽(見他字第6375號卷第46頁),佐以:⑴、證人即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處理課課長劉鎮雄於原審證述:「(問:你們執行斷電之前,展茂公司有無發文請你們延展斷電?)有,展茂公司來函要求斷電展延」、「(問:...有無收到展茂公司去函要求斷電?)展茂公司來函 要求展延斷電,不是要求斷電」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7 頁正面、238頁正面),⑵、證人即臺電公司業務處電費 組組長沈釗立於原審證述:「(問:在你96年5月至7月間,有無聽到任何展茂公司的人員跟你表示,展茂公司不要繳納電費,要讓你們臺電公司斷電?)我沒有聽聞。(問:有無任何人去找你表示,展茂公司無力繳納電費,希望你們臺電公司斷電?)沒有人向我表示過。...(問:在 臺電的規章中,有無因為欠繳電費的公司可以向臺電公司申請延繳電費的規定?)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4 頁反面、155頁反面),足見證人余宗澤、倪勝雄上開指 證,並非事實。 ⑵次查,展茂公司桃園平鎮廠欠繳96年4月26日至6月27日用電期間電費710萬5,814元,高雄路竹廠欠繳96年4月27日 至6月29日用電期間電費1,667萬6,276元,經臺電公司催 繳無著予以暫停供電,有臺電公司96年7月11日電業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可考(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64頁) ,而被告簡宏平於臺電公司執行斷電後,旋於96年7月11 日、14日傳真臺灣銀行大安分行陳俊彥經理請求略以:「展茂公司因停工後,資金缺乏,6月26日遭臺電公司停電 ,五代廠之設備將嚴重受損,本人有感於此,曾與尊座於6月30日見面懇談,建請聯貸行庫能伸出援手支援電費, 以保重要資產。惟初次聚晤並無結論,為此,本人仍覺五代廠確有復電復工之急要。希望下週內再與尊座會晤」、「...傳真函所指本人於96年6月30日未首肯同意蓋章致未獲結論乙情,並非事實。...復電復工之事,既蒙銀行團 支援,事不宜遲,本人將於96年7月16日(星期一)上午 11時前親自前往拜訪大座,用印復電。嗣而復工及紓困之事,亦請銀行團繼續支持」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 第160、161頁、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63頁),而商請銀 行團協助展茂公司清償電費,以維持高雄路竹五代廠之生產營運。足見被告簡宏平不僅未主動要求臺電公司斷電,且斷電後仍多方嘗試尋求銀行團協助復電,以維持五代廠之繼續生產營運。 ⑶況查,被告簡宏平經營期間,展茂公司在電費支出方面,由郭芳琪於96年4月23日各匯款586萬9,133元、867萬7,049元,及於同年5月21日各匯款429萬5,277元、759萬9,411元,至臺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高雄區營業處帳戶,用以支付展茂公司桃園平鎮廠及高雄路竹廠之電費,有匯款申請書4紙為憑(見原審卷一第220-221頁),佐以證人郭芳琪於原審證稱:「(問:有付電費,為何後來沒有付電費被斷電?)我們付款到5月份,6月份的電費當時公司現金只剩下3千多萬元,那個月電費要2千多萬元,電費還沒有到期,就請臺電延緩付錢時間,臺電告訴我們一定要現金繳款,且要在付款期限以前,沒有同意我們的請求,所以後來被斷電」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8頁正面),可見展茂公司未支付電費,實係因公司現金確已不足,無力繼續支付所致。自不得因被告簡宏平接手經營期間,公司財務狀況困窘之現象,仍無法獲得緩解,致無力繼續支付電費遭臺電公司斷電,造成展茂公司桃園平鎮廠、高雄路竹廠無法繼續生產,遽指被告簡宏平係出於損害展茂公司利益之背信犯意。 (四)被告簡宏平購買賓士汽車部分: 1.查被告簡宏平任內批示購買價值471萬7,000元之賓士S350汽車(起訴書誤載為富豪轎車),係供當時展茂公司執行長余宗澤使用一節,業據:⑴、證人余宗澤於原審到庭證稱:該車係展茂公司購入交由伊使用,由伊之司機陳治華向車廠領回,前後使用約1個月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頁正面、92頁反面),⑵、證人張寶蓀於原審證述:「(問:就你瞭解,余宗澤有無使用該新車?)有的,但是事後余宗澤退回給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頁反面),⑶、證人即執行長余宗澤之司機陳治華於原審證述:「(問:新的賓士車買進後,有哪些人使用過該車?)...領車進來時是余宗澤在用,余 宗澤開3、4個禮拜後就把車還給展茂公司...。(問:你是 否知道被告要買新的賓士車的理由?)...我是聽管理部的 副理徐彬瑤講說公司要買一部新車,...那時候剛好那部舊 車是送修,我借了一台國產車在開,簡宏平可能是覺得車太舊所以幫執行長余宗澤換車。...(問:平常車子停放在那 裡?)停放在余宗澤展研公司的地下室,或是余宗澤家地下室)」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29-231頁正面),⑷、證人即 被告簡宏平所屬司機林明源於原審證稱:「(問:簡宏平任職展茂光電公司董事長期間,所使用之汽車為何?)簡宏平自己有一台賓士350,簡宏平使用的是那台賓士車號0000-00。(問:該車是何年度的車子?)西元2006年買的。(問:簡宏平於任職展茂光電公司董事長期間,除使用上開9188-EN號汽車外,有無使用過其他汽車代步?)沒有。...(問:是否知道展茂光電公司曾經於96年1月間購入1台賓士S350汽車?)知道。...說是要買給執行長余宗澤。...(問:購入後該車係何人使用?)余宗澤,那時候都是陳治華開那台車,應該是余宗澤在用。..(問:交回公司何處?)那時候是陳治華打電話叫我幫他把車子牽回展茂光電公司」等語在卷(見原審卷四第257頁反面-258頁正面),且有⑸、余宗澤 96年3月15日寄送給被告簡宏平電子郵件自述:「新車我也 退給了公司」一語自明(見原審卷二第241頁),堪認上開 賓士汽車購入後至余宗澤退回公司之前,係作為余宗澤之座車。 2.又觀之展茂公司管理部副理徐彬瑤96年1月9日製作之簽呈略以:「一、現有高階主管行政座車為96年賓士S320,車齡老舊,車況不佳,維修費用高昂,已不符使用經濟效益,且日常行車安全亦有所顧慮。二、基於公司整體形象,及高階主管行政行車安全評估考量,擬新購一台...S350-W221,供高階主管使用。三、該型為中華賓士代理,原價為481萬元, 最終議妥車價為4,717,000元(含稅)」等語,而被告簡宏 平並於翌日批示「本車專供執行長余宗澤使用。擬照准」等語,有該紙簽呈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三第97頁) 。檢察官認定展茂公司購置上開汽車,係供被告簡宏平使用一節,已嫌與證據不合,況依上開簽呈說明,購置該輛汽車之目的,係因原座車車齡老舊,車況不佳,不符經濟效益,且影響公司形象及行車安全,縱車價不貲,難免引起浪費之質疑,但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簡宏平係基於損害展茂公司財產及利益之犯意為之,仍屬經營判斷之餘地。檢察官指稱被告簡宏平購買上開汽車使用,係基於損害展茂公司之犯意為之,要嫌失之臆測與擬制,尚難採信。 (五)被告簡宏平任用郭芳琪、簡壽美部分: 1.檢察官指稱被告簡宏平任用其外甥女郭芳琪為財務部助理,月薪32萬6,000元、胞姐簡壽美為督導財務與出納,月薪26 萬8,000元一節,並經櫃買中心與同部門職員薪資比較結果 ,認有過高情事,固有櫃買中心96年4月13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78、86頁),然查郭芳琪為展茂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簡壽美為財務處副總經理,此有郭芳琪、簡壽美之名片及展茂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表可參(見原審卷一第88-89頁),櫃買中心僅以同 部門之職員薪資比較,已有比較對象欠缺適當之瑕疵。 2.參之證人即展茂公司財務長許子正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1月底至96年2月9日擔任財務長,薪資約15-20萬元,96年1 月底調整為30萬元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19頁), 及於原審作證時自認其擔任財務長年薪之市場行情,有2-300萬元以上(見原審卷三第240頁反面),且有展茂公司96年1月份薪資確認單及薪資明細表記載許子正之薪資32萬8,000元為憑(見原審卷一第91頁、本審卷二第188頁),足認展 茂公司財務主管之薪資已於96年1月間調整為30萬元左右。 再觀之證人許子正於偵查中證稱:簡宏平曾於96年1月底, 召集財務部及會計部人員,口頭宣布郭芳琪為財務長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19頁),與上開郭芳琪之名片職稱 相符,而月薪32萬6,000元與許子正之96年1月份薪資32萬8,000元,亦大抵相當,並無顯然過高。而簡壽美職稱為財務 處副總經理,負責督導財務與出納,依卷附資料,雖無相當職務薪資水準可資比較,然其等係經展茂公司執行長余宗澤所面試,相關任用程序並經余宗澤之簽核程序,此有上開櫃買中心96年4月3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86頁),且經:⑴、證人郭芳琪於原審證 述:「我在96年到展茂公司,經由執行長余宗澤對我面試...。(問:妳的職務內容?)財務長,3月份兼任發言人。1 月當時我擔任展茂公司財務長,展茂公司有向銀行借款,我負責跟銀行協調貸款事宜,利息要怎麼支付,利息如何攤還展延,也跟租賃公司以租回方式借款,我們最大廠商臺灣凸板,我們對他有很多貨款,我也要去協商貨款支付問題,當時我們很多貨款無法支付,還有康寧佳能等等,還有興建五代廠事宜,廠商有互助營造、益鼎工程等,我要做的就是把公司財務規劃跟控管做好,公司要支出的部分由我負責。財報部分,當時會計師財報沒有簽出來,為了財報我也到安侯事務所去處理。...(問:妳的薪資?)余宗澤面試時,問 我薪資待遇如何,我說照公司規定,余宗澤說前任財務長到公司有給展茂公司股票幾百張,當時我面試時,余宗澤沒有告訴我確定薪資水準,他說因沒有給我股票,所以待遇不會讓我失望」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7頁)⑵、證人簡壽美於原審結證:「(問:妳有沒有在展茂公司任職?)96年1月到8月任職展茂公司,擔任財務部副總經理。...我負責公司財 務收入部分,例如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公司向金融機關貸款都會要公司回存的定存這些利息,公司關稅退稅問題,都要我仔細核對。...(問:妳薪資為何?)余宗澤告訴我希 望去幫忙,我說讓余宗澤決定薪資,余宗澤說不會讓我失望,但當時沒有說薪資多少,我直到2月5日看到薪資條是25萬多元...。(問:妳意思是薪資是由余宗澤決定?)是余宗 澤決定」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五第80頁反面-81頁正面)。 足認其等薪資並非被告簡宏平一人所專擅決定,性質上仍屬當時執行長余宗澤及被告簡宏平執行公司內部人事權限之範圍,尚難僅因郭芳琪、簡壽美與被告簡宏平具有親屬關係,即認其有背信之罪行。 (六)被告簡宏平薪資120萬元、交際費80萬元上限部分: 1.查被告簡宏平薪資提高為120萬元一節,係前於展茂公司96 年1月25日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提案並作成決議。該次臨 時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邰中和發言略以:「本人以獨立董事的身分認為目前彩色濾光片產業環境相當困難,公司去年營運又處於大幅虧損的狀況,本人期望董事長、執行長及總經理能將此責任擔下來,在參考業界類似公司標準後,上述報酬應在業界標準之內,因此本案本人同意」等語後,作成「無異議照案通過」之決議。該次臨時董事會並同時決議將執行長余宗澤之薪資提高為90萬元,將總經理張寶蓀之薪資提高為85萬元,此有該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附卷可參(見本審卷二第202-203頁),且經:⑴、證人邰中和於原審 證述:「(問:你是否記得96年1月25日開的臨時董事會有 提議提高董事長月薪為120萬?)...當時簡宏平提出的月薪是200萬元,我後來也沒有選擇,因為要靠簡宏平去解決財 務問題,...120萬好像是最後妥協的結果,那時都是希望簡宏平能把公司財務的缺口解決」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0頁 ),⑵、證人余宗澤於偵查、原審證述:「...96年1月8日 之前薪資約在20-25萬,96年1月底,...我被提高到90萬元 」、「(問:96年1月25日董事會通過高層人事的薪資案, 你是否知道當天通過執行長的月薪90萬元?)我事後經過告知而得知」等語(見偵字第12699號卷四第21頁、原審卷三 第7頁正面),⑶、證人張寶蓀於原審證稱:「(問:你是 否知道董事會曾經決議調高你的薪水到月薪85萬元?)我事後被告知,總經理的薪資最高可以達到8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頁正面),並有展茂公司96年1月份薪資明細表 為憑(見本審卷二第187頁反面),堪認屬實。 2.其後,被告簡宏平上開薪資問題,經獨立董事邰中和於96年3月3日展茂公司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發言略以:「...雖 然說董事長辛苦的程度,我想比任何一個董事都不差,甚至比他們的工作都困難,但是顧外面的形象,我希望董事長多考慮一下...」等語,被告簡宏平則回應略以:「...本人絕對也會顧慮到公司現在的狀況,本人也願意自下個月5號起 絕對降低本人薪水,直到公司情況往上升的時候,本人才恢復薪水水準」等語之後,經該次臨時董事會作成「董事長自下個月5號起降低薪水,直到公司情況往上升為止」之決議 ,亦有該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可參(見97年度偵字第592 號偵查卷第28頁)。 3.關於被告簡宏平每月薪水不超過120萬元、交際費及餐費不 超過80萬元,總共不超過200萬元,係被告劉台安之員工徐 國隆於臨時動議時經被告劉台安指示後提案,並經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固為被告簡宏平、劉台安所不爭執,且經證人蔣宗霖於本院上訴審證述:「當場去的法務,除了我之外,還有徐國隆、特助張新宏。劉台安有指示幾個,有指示因為簡宏平工作太辛苦所以要求加薪,但這是徐國隆所發言的」等語在卷(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59頁正面),並經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勘驗該次股東臨時會之錄影光碟確認發言者確為徐國隆,與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之蔣宗霖(戶號:70003) ,並非同一人(見原審卷四第161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13頁反面-114頁)。然觀之此臨時動議第一案之提案過程,係告發人倪勝雄先於股東臨時會中質疑被告簡宏平之薪水,徐國隆乃在被告劉台安指示下提出上開提案,告發人倪勝雄並立即提出「全部領不可超過每月20萬元」之對案,徐國隆提案經在場其他股東附議,並經以贊成權數佔出席權數75.91 %表決通過,至告發人倪勝雄所提對案則因無其他股東附議,而未形諸表決,有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原審勘驗該次股東臨時會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可稽(見偵字第12699 號卷一第95-96頁、原審卷四第160-16 2頁)。 4.按股東會為公司之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其所為有關公司經營方針及股東權利義務之決議,除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依法撤銷者外,具有拘束公司及股東之效力。本件被告簡宏平之薪水不超過120萬元,乃先後經臨時董事會決議、股東臨時會 提案表決通過,交際費不超過80萬元亦係經該次股東臨時會提案表決通過,縱被告簡宏平在展茂公司當時財務狀況困難之際,仍為自己爭取高額報酬及交際費,不免引起諸如告發人倪勝雄、執行長余宗澤或其他股東之自肥質疑,然此至多為道德層面及外界觀感之妥適性問題,尚難認係違背職務之不法行為,自不得以背信罪相繩。 (七)決議將獨立董事邰中和及執行長余宗澤停止職權、移送法辦部分: 1.查蔣宗霖於臨時動議提案,將獨立董事邰中和、執行長余宗澤停止職權、移送法辦部分,經在場股東附議後,進行表決,贊成權數467,949,363,反對權數0,廢票權數1,018,904 ,有展茂公司96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3日(98)元證莊字第0080號函及所附之議案表 決報告可憑(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96頁、原審卷三第41 頁)。 2.姑不論此決議,乃經股東臨時會多數決之表決結果,縱以臨時動議方式將獨立董事邰中和、執行長余宗澤停止職權、移送法辦,與相關法令規定未必符合,而有瑕疵可指,但該決議與展茂公司之財產及股東利益無涉,則甚顯然。自難認被告簡宏平、劉台安有何背信於展茂公司之情事。 (八)私募現金資增案部分: 1.查96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討論議案第一案(即辦理私募現 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請討論時,被告劉台安提議將私募價格訂為參考價格之1成,被告簡宏平為股東臨時會之主席 ,將該提案逕付表決,贊成權數463,355,173,反對權數117,061,599、廢票權數1,292,212,贊成佔出席權數75.92%,而獲通過一情,為被告簡宏平、劉台安所不爭執,且有展茂公司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2 月13日(98)元證莊字第0080號函及所附之議案表決報告可稽(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93-94頁、原審卷三第39頁),堪認屬實。 2.查該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一案,原係由展茂公司96年1 月8日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提案討論,並作成:⑴私募總 金額不超過20億元,⑵私募價格暫訂為3元之決議,其後於 同年2月8日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再決議將私募總金額提高為30億元,此有該2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足參(見本審 卷二第234-236頁、偵字第12699號卷三第59-60頁)。又上 開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一案,業經列為「正式」提案,並於提案說明略以:「1.辦理本次私募之必要理由:①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以本公司目前之營運情況,若籌資以公開募集之方式進行恐難順利完成,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改善財務比率及償還負債,③,預計達成效益:使公司在營運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可專心致力於提升營運績效,改善公司虧損情況。2.私募價格之訂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擬不低於參考價格之7折,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長視當時之市場狀況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3.特定人選擇之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擇定特定人,是否洽員工及原股東認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有展茂公司96年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及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佐(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三第61頁、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93-94頁),並有 經原審當庭勘驗該次股東臨時會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可考(見原審卷四第202頁反面-203頁正面),足認已於該次股東 臨時會召集事由正式提案,並說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並非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甚明。至被告劉台安於該次股東臨時會中,提案將私募價格訂為參考價之1成,且經其他出席股東表示附議,而進入表決程序,有 原審當庭勘驗該次股東臨時會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可考(見原審卷四第205頁反面、215頁反面-217頁正面),乃屬股東對於公司正式提案之「修正案」性質,為所有出席股東之合法權限。檢察官僅因被告劉台安修改私募條件之提案,遽指該提案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6第6項之規定,要嫌將「臨時動議提案」與「正式提案之股東修正案」之意涵混為一談,難認可採。 3.上開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每股合理價格若干,本屬仁智之見,價格訂定一旦過高,不利於期限內募得所需資金,倘若訂價過低,則易引起賤賣資產及損害既有股東權益之質疑。查被告劉台安於上開股東臨時會提案將私募價格修正為參考價格之1成時,發言略以:「...現在本公司負債是102 億,銀行貸款金額查差民間的負債還不知道欠多少,大概120億,...總共股本是115億左右,現在去查還不知道,股票 上禮拜收盤價跌到2塊零9分,隨時會下市,要這樣去私募集金,我看是機會渺茫...但臺灣的賭性堅強,他們這些人,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些人不怕死的,這一次是不是這個私募案假如不怕死的,皆可參與,就是不要7成,按照訂價平 均的7成,不要說2塊零9分,1成就是2毛錢...是不是請主席修改一下,就是按照平均價格的1成來募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3頁正面),其後股東接續發言大致略以: ①今群投資:「...假定說你的暫定私募的價格2.24,事實 上能不能募到這個價格,都很難,目前這個價,我希望請執行長來說明一下,為什麼我們報表所揭露的虧損這1塊 多,...這是在95年的9月30日在我們公司所揭露的報表,你的虧損是1塊多,為什麼我們股價會跌到2塊多?...為 什麼95年的營收跟94年同期營收,會大幅的衰退?在報紙上,我們執行長還信誓旦旦說展茂將利用這次補選董監事徹底改造目前之狀況、策略、技術、採購及人事費用,為什麼最重要嚴密的計劃,沒有營運計劃,你現在要私募30億,就算300億擺進來,你沒有營運計劃,...好像半休止狀態,一個100億的公司啊,好像呈現半休業狀態...。你今天冒然進行私募,...以目前的價格2.24,要私募到30 億,你要不到15億股吧...」(見原審卷四第203頁反面、204頁正面)。 ②投保中心:「針對私募的訂價,價格依據為什麼要是70% ?為什麼不是60%或50%呢?...在討論事項中完全沒跟股 東來加以說明...。現在95年的報表還出不來...你的財報沒有揭露完整的話,會反射到你現在現金包括整個私募的價格反應出來,為什麼會只有2塊錢...」(見原審卷四第204頁)。 ③區耀軍簽證會計師:「...95年的報表目前還在查核階段 ,所以目前還沒完成,但是我們一定會按一般公開原則做到充份揭露。...針對95年9月30日財務狀況,剛有股東提到說為什麼30多億的資金還需要後面私募,主要是9月30 日的時候有19億的海外公司債它在11月5日會到期,所以 那時被認為是流動負債,另外說在五代廠擴建的階段,在後面需要工程款及設備款還要約20億,這樣加起來就約40億,所以為什麼30億資本還是不太夠的,所以為什麼需要私募新的資金進來...」(見原審卷四第204頁反面-205頁正面)。 ④兆豐銀行:「...有關私募增資,對於原有股東的股權稀 釋是很大的,本公司立場是反對的」(見原審卷四第205 頁反面)。 ⑤中鋼公司:「我贊成剛剛兆豐金控代表所提出的意見」(見原審卷四第205頁反面)。 ⑥宏泩投資:「假如我們現在淨值是8、9塊,你竟然用2塊 多,...你是用市價再打7折,用1塊多,請問一下,你有 沒有賤賣公司資產,有沒有損害股東的權益?」(見原審卷四第206頁反面-207頁正面)。 ⑦投保中心:「...這個整個私募案,我們剛剛整個聽起來 的話,其實他們最重要的應該是關心所謂的定價,私募的價格到底怎麼跑出來的?有的股東說會要比較高,有的股東說要比較低」、「到底為什麼你公司現在財報來看每股是8塊錢,現在為什麼要用1塊錢,2塊錢,才來私募,那 為什麼公司的市場價額會跑到2塊錢,甚至1塊錢來,是不是財報上所沒有顯示出來,若公司財報有8塊錢的淨值, 怎麼會跑到只剩下2塊、1塊,...我想說這一點要跟股東 講清楚,大家才會同意啊,不然要怎樣去跟股東說服說本來值8塊的東西,現在我要你賣1塊多錢,那6塊多錢跑到 什麼去了呢,這一定要跟股東講清楚,...中間8塊錢的差額,為什麼是財報上面沒有顯示出來的一些問題,如果財報真的不實,我要提醒,如果財報沒有揭示這個問題的話,我要保留追訴權部分,如果真的有財報不實,...投資 人投保中心一定要追究到底,在場的包括董監事,一定要給股東詳細說明」(見原審卷四第208頁)。 ⑧黃德榮:「換我提案一下,我的提案很簡單,我的作法就很單純,以淨值然後不損害股東為前提要件」(見原審卷四第216頁正面)。 ⑨劉台安:「我再次請求討論以後進入表決,你們該講的都講了麻...(與其他股東爭執)好麻,現在你等一下好不 好,現在本股東提議列入會議記錄,就討論案第一案修正通過,...就是以原來平均價的7成改為1成,然後現在請 主席裁示,提付表決」(見原審卷四第217頁正面)。 ⑩簡宏平:「還是經過附議...」(見原審卷四第217頁正面)。 ⑪劉台安回頭向在場股東說:「附議啦、附議啊」,畫面中顯示現場有2、3位股東舉手附議(見原審卷四第217頁正 面)。 觀之上開今群投資公司、投保中心等股東發言質疑私募增資之必要性及展茂公司95年間最後所揭露財報之每股淨值尚有8元,何以私募價格只訂為參考價格之7成,甚至修正提案為參考價格之1成,其間價值差距過大,有原審勘驗該次會議 錄影光碟之上開勘驗筆錄可考(見原審卷四第203、206-208頁)。 4.而被告劉台安所提出之上開修正案,經在場其他股東附議而進行投票表決,其結果贊成權數463,355,173、反對權數117,061,599、廢票權數1,292,212,其中贊成權數佔出席權數 75.92%,有展茂公司96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元大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3日(98)元證莊字第0080號函及所附 之議案表決報告可憑(見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94頁、原審 卷三第37、39頁),被告簡宏平並當場表達:如擔心私募價格過低,建議由大股東中鋼公司、兆豐銀行全數認購,其本人不會參與認購之旨,此情徵之該次股東臨時會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甚明(見原審卷四第259頁)。檢察官指稱被告簡 宏平此部分所為,係為使所洽之特定人得以較低價格購得較多股權一節,尚嫌欠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 5.又嗣投保中心固於96年4月25日以郵局存證信函表示略以: 「...貴公司於96年3月27日之股東臨時會違反當初徵求委託書時股東擬於低於參考價格之7成作為私募價格的原意,且 不顧在場絕大多數股東及本中心之異議,...強行表決通過 修正私募價格為參考價格1成之私募有價證券30億元...且據報載及股東向本中心申訴案所言,法人股東及債權銀行願以高於每股0.129元之價格認購私募現金增資,足徵貴公司所 訂之私募認購價格明顯偏低且有損股東權益...」等語(見 偵字第12699號卷一第55-58頁),余宗澤、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兆豐銀行等亦均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展茂公司表達願以每股0.129元(按此為96年4月4日股票停止交易之收盤價1.29 元之1成)之價格參與私募之意願,余宗澤更於存證信函中 表達願意認購該次私募發行之全部股份,此有該等郵局存證信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05-110頁),惟其後該等發 函表達意願之大股東及債權銀行則均未實際付諸認購行動。6.綜合觀察上開關於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提案之討論、修正及表決等過程,確有股東發言質疑現金私募增資案之必要性,就私募價格之訂定亦見激烈討論,但上開修正案既係經股東臨時會訴諸表決通過,持不同意見之股東本得依法提起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之訴,或尋求其他救濟,尚不得僅因被告簡宏平以主席身分裁示將被告劉台安所提上開修正案進行表決,並獲多數決通過,遽指認該修正案係被告簡宏平為使所洽之特定人得以較低之價格購得較多股權,而事前與被告劉台安共同基於損害展茂公司及股東財產或利益之不法勾串行為。此情參之97年間終經會計師核閱之展茂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所附之96年及95年12月31日、96年及95年3月31日資產負債表分別記載,展茂公司95年12月31日之股 東權益為-12億91,08萬6千元、96年3月31日之股東權益為-29億6,505萬4千元,有櫃買中心99年8月30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展茂公司展茂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可佐(見原審卷四第328頁反面、377頁反面),足認96年3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時,展茂公司股票之價值已是負 數,而召開上開股東臨時會時因95年度及96年第1季之財務 報告尚未經會計師簽證及公開揭露,始致使包括投保中心等諸多股東誤以為每股淨值尚有8、9元,可見一斑。 7.查展茂公司成立於89年8月19日,93年3月1日正式上櫃,營 業項目為彩色濾光片之製造及銷售,主要客戶為友達、奇美公司等客戶,95年間起因該等客戶開始自製彩色濾光片,致營運出現問題,所花費巨額資金之五代廠初期產出復不如預期,不能立即為公司帶來所需資金,使經營雪上加霜,股價亦每況愈下,除展豊公司、獨立董事邰中和之外,其他董事、監察人均於96年3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前辭任(辭任 時間:中鋼公司96年1月12日、兆豐銀行96年1月15日、廣達創投公司96年1月17日、周邦基96年1月19日、周國輝96年1 月19日、承忠公司96年2月14日、葉棟昌96年3月5日,見經 濟部展茂公司登記卷六第13頁反面-16頁正面、22、26頁反 面、27頁正面),報章媒體及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公告亦多為董事、監察人辭任、違約清償、打入全額交割股、斷料停工裁員等負面報導(詳見如附表三影響展茂公司股價大事紀所示),而展茂公司之96年1月4日收盤價為6.33元,同年3 月27日收盤價為1.95元,短短2個多月時間,股價跌幅已高 達69.19%(計算式:〈6.33元-1.95元〉÷6.33元=69.19 %),有櫃買中心網頁列印之展茂公司股票96年1-4月份成 交明細可考(見本審卷三第14-19頁),再徵之余宗澤於96 年3月27日臨時股東會發言略以:「...我想在這裡以這個公司的發起人以及前任董事長、現在執行長的身分,在這裡跟各位股東致最深的歉意!公司經營到現在的狀況,我事實上是難辭其咎,展茂光電去年底面臨重大的危機,當時本人擔任展茂公司的董事長兼執行長之職務,對於公司的前途責無旁貸,但面臨產業的快速轉型,平面顯示器,價格持續下滑,導致專業彩色濾光片獲利空間連帶受到壓縮,由於國內面版大廠將彩色濾光片的內製化,使得市場供需失調,而本人未能及時領導展茂光電走出這樣的困境,使得股東的權益受損,員工的工作受到影響,供應商的利益受到傷害,遭到社會大眾的疑慮,在此我深深的表示歉意」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8頁反面),可見展茂公司股價自96年1月初起至停止交易日止,之所以一蹶不振,甚至經常以跌停板作收,絕非一日之寒,自難以歸咎是私募價格修正為參考價格1成之單一 因素所致。如前所述,被告簡宏平、劉台安就此現金增資私募案之股東臨時會所為,尚難認係基於損害展茂公司及股東財產或利益之犯意所為,縱檢察官所指展茂公司股價,自股東臨時會召開之後,每日均以跌停價格作收(按96年3月28 日收盤價為1.82元、96年3月29日收盤價為1.70元、96年3月30日收盤價為1.59元、96年4月2日收盤價為1.48元、96年4 月3日收盤價為1.38元、96年4月4日收盤價為1.29元),確 屬實情,亦難因此論以被告2人背信罪。 (九)展茂公司與榮安公司簽訂顧問合約部分: 1.查展茂公司因營運艱困停工面臨債權催討,亟須開拓各項公關活動及經營,而由被告劉台安之女友高美女代表榮安公司與代表展茂公司之被告簡宏平於96年4月間,簽訂「委託研 究協助經營議定書」,委託榮安公司或其指定之人進行可行性暨落實執行之研究,提供方案、協助經營及解決問題等事項,並加註受委任事項包括「目前公司遭受遠東銀行、慶豐銀行等債權人進行對公司作出法律程序動作,損害利益極大,亦請乙方(即榮安公司)協助處理」,雙方協議委託期間自96年4月2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每月報酬5萬元,並於 簽訂該議定書時付清240萬元,此經證人即榮安公司登記名 義負責人高美女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3881號偵查卷〈下稱偵字第3881號卷〉第155-156、158頁),且有「委託研究協助經營議定書」1份及如附表一編號1-10所示 之統一發票10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3881號卷第54-59、96-97頁)。 2.檢察官指稱被告簡宏平與劉台安所簽訂之上開議定書,係作為被告劉台安配合上開股東臨時會發言,而取得240萬元代 價之工具一節,無非係認如附表二所示以榮安公司名義去函展茂公司、和鑫公司及各債權銀行等受文者之信函,其內容均屬無關重要之內容,資為論據。惟查: ⑴被告劉台安受任處理上開事務後,先後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信函,向展茂公司、債權銀行等報告榮安公司 在該期間為展茂公司有關銀行貸款展延清償、尋覓洽商辦理展茂公司簽證之會計師、與和鑫公司合併或租賃廠房設備、臺電公司斷電等事宜之過程及結果,並提供未來公司經營、管理之分析及因應建議,此有如附表二編號1-8所 示信函(詳見如附表二所示)及「光電產業公司合併意向書」草案可稽(見偵字第3881號卷第132-133頁)。徵之 該等信函所提及拜訪臺灣銀行大安分行陳俊彥經理、和鑫公司董事長張文毅、財務處長楊淑嬌、副會計處長吳靜怡、臺電公司等債權人及合作對象,並草擬有關展茂公司與和鑫公司未來合併之意向書草案等內容,性質上乃被告劉台安受委任處理該等事務之實際過程及其結果之報告與建議,要屬向相關業者報告及提供分析建議意見而已,本無須、亦不可能要求依一般研究計劃之形式提出。被告劉台安所參與處理洽商之該等事務,確為當時展茂公司所面臨鉅額債務無力清償及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重整而涉及公司能否繼續存續之重要問題,解決此等問題重在人脈、談判、協商及付諸行動,而非只靠紙上筆墨。檢察官認該等函文內容,均屬無關重要之內容,尚嫌忽略該等函文背後被告劉台安與榮安公司員工實際付諸行動參與奔走,難認公允。 ⑵姑不論榮安公司發送給相關債權銀行之信函,確獲部分債權銀行回函回應,此有臺灣銀行大安分行96年6月6日大安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6年6月11日債逾字第0000000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96年6月20日96頭份字第13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6年7月18日債逾字第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881號 卷第48-51頁);被告劉台安於信函所指拜訪臺灣銀行大 安分行陳俊彥經理、和鑫公司董事長張文毅、財務處長楊淑嬌、副會計處長吳靜怡、臺電公司等債權人及合作對象一情,復據:①、證人即臺灣銀行大安分行經理陳俊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原審作證時供述:「(問:榮安公司或劉台安有無代展茂公司出面與臺灣銀行大安分行洽談銀行貸款案之展延、利率降低?)一開始是簡宏平帶劉台安來,簡(宏平)要求我們把他退票的支票還給他,...後來 劉台安自己單獨來,他有在居間牽線的意味...。(問: 展茂公司與和鑫公司擬合併一事,如何知悉?)是和鑫公司主動來找我們銀行團,表達願承受展茂債權或合併展茂,我們銀行團與和鑫談得很多很深入,但因為和鑫的條件,銀行團不接受,所以作罷。和鑫出面來談的人,就是...張文毅」、「(問:你在筆錄中提到和鑫公司有來找銀 行團表達願意承受展茂公司或是合併展茂公司,該部分是已經進入正式的協商,還是只是聊天而已?)一開始還沒有進入銀行團談,和鑫公司的張文毅大部分只是到我們分行跟我個人談,之後才有在銀行團這裡談,因為張文毅的意願滿高的,...之後張文毅有到銀行團談。...(問:之後臺銀是否有收到劉台安之榮安公司所發的函文表示要促成展茂公司與和鑫公司合併的文件?)有。...(問:談 到展茂公司有哪些事項?)在我記憶中,他(按指劉台安)提到簡宏平可以好好跟銀行團處理展茂公司的事情,我們銀行也希望展茂公司可以好起來,沒想到結果令人失望...。(問:劉台安有沒有跟你一起去臺電處理復電的事 情?)好像有1次他有跟我去...。(問:...有關劉台安 陪同你去處理復電證述是否正確?)劉台安是來談沒錯,他是希望我們撤銷重整...談復電是事後的事情」、「展 茂公司找1位號稱他們公司顧問的劉台安陪同被告(按指 簡宏平)跟我們銀行談,希望我們替他們復電,要我們撤銷重整聲請」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14-115、198-200頁、原審卷一第191頁反面),②、證人即和鑫公司董事長張 文毅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原審證述:「(問:和鑫公司如何與展茂公司洽談合併事宜?)我們是找銀行團,表達要買展茂設備...,簡(宏平)有提到直接合併比較快,我 說那要談談看,簡(宏平)有傳合併意向書給我看,但我們連回覆都沒有。...(問:劉台安在本案中是何角色? )...與簡(宏平)碰面後才認識由劉(台安),劉(台 安)介紹他是展茂的顧問,我與劉(台安)見過2、3次,他也來過我們公司...,我覺得他是要促成我們與展茂的 合作」、「(問:你在筆錄中提到和鑫公司跟展茂公司洽談合併事宜,該次你跟銀行團還是與展茂公司的人員洽談合併?)合併的事情我跟展茂公司的人談,沒有跟銀行團談過,跟銀行團是談買展茂公司設備的事情。...(問: 合併的事情,除了簡宏平之外,有無任何其他人加入商談?)有,後來簡宏平介紹劉台安跑來跟我們談。...簡宏 平當時介紹劉台安等於是展茂公司的顧問。...我們有收 到劉台安寄來的講有關合併一些看法的文件。...(問: 有無收到劉台安草擬的合併意向書?)印象中有。...( 問:劉台安有沒有在簡宏平沒有到場的情形下,跟你接觸洽談合併案的事項?)有。劉台安直接到我們公司談,簡宏平並不在場,但每次劉台安都帶自己公司的人員來,來兩次,好像有男有女」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14-115、202-204頁),③、證人即和鑫公司財務處長楊淑嬌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96年5月間時,妳有無看過這位在庭 上頭髮較少的被告?)有看過,他是劉台安先生。(問:為何見過此被告?是在何場合?)有一天他來公司,在公司的會議室看到。...(問:主要是誰跟誰在談?)張文 毅和劉台安。...好像是展茂有關的事,具體的內容我不 記得」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26頁反面-127頁正面 ),④、證人即和鑫公司會計副處長吳靜怡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問:劉台安於96年5月3日,有無到過和鑫公司?)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但有在公司見過一次面。...那 天我們,我、劉台安、楊淑嬌是直接在會議室」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56頁反面-57頁正面),足認被告劉台 安簽訂上開議定書後,實際上確積極參與協商、談判及提供建議,如附表二所示之信函內容並非子虛。衡情被告簡宏平、劉台安簽訂上開議定書之目的,倘確如檢察官所指係作為答謝被告劉台安在96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配合發 言之對價,被告劉台安既早已全數取得240萬元款項,何 須再辛苦奔走,並逐一出具如附表二所示之信函予展茂公司及其他債權銀行、合作對象。 ⑶縱被告劉台安上開奔走結果,展茂公司仍因法院裁定重整而無法繼續存續,但此結果主要繫於法院認定及債權銀行、和鑫公司之態度,而非被告劉台安所能獨力扭轉,至於被告劉台安受委任擔任展茂公司顧問,實以居間聯繫、提供溝通平台之成分居高,與一般公司員工從事業務要求一定實績,性質並不相同,被告劉台安擔任展茂公司顧問之費用,每月5萬元,費用240萬元1次付清,是否偏高、1次支付是否妥適,以當時展茂公司所面臨之經營困境,應屬經營者有權權衡決定之判斷餘地,要不得以被告劉台安付諸之行動,並未達到使展茂公司存續之預期目標,遽而溯及推論被告劉台安該等作為,只是虛晃一招。 3.綜上,被告簡宏平與被告劉台安簽訂上開議定書及支付顧問費用後,被告劉台安為展茂公司所面臨之財務困境,既有實際參與洽商、聯繫,並安排與債權銀行及合作對象協商、洽談之情事,足認被告2人辯稱:支付顧問費用240萬元,並非作為被告劉台安在96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配合發言之代價 一節,應非虛妄。而被告簡宏平與劉台安簽訂上開議定書,以當時展茂公司所面臨內外交迫之處境而言,復難謂完全不必要,而有違一般公司經營常理,而檢察官所指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信函內容,亦屬向展茂公司、債權銀行及合作對 象報告及提供分析建議意見之性質,並非全然流於紙上空談、無關重要,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共同對自己不法利益及損 害展茂公司利益之意圖。 七、綜上所述,被告簡宏平既非展茂公司之董事(長),被告簡宏平、劉台安自無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 背信之餘地,而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復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簡宏平、劉台安確有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共同背信之犯行,而不能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心證。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八、原審以被告簡宏平、劉台安所為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異,而判決被告2人無罪,經核認事用法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簡宏平係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為展茂公司之董事(長),縱非董事 (長),亦係利用展豊公司身為展茂公司董事長身分之間接正犯,而與被告劉台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罪一節,難認可採,此業見前述,難認其上訴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98年度偵字第5304號、98年度偵字第3881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偵字第3629號)併案審理部分,與上開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屬於審判範圍,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附表一:(榮安公司於96年4月至5月間開給展茂公司之發票含稅共252萬元,不含稅金額240萬元) ┌──┬──────┬───────┬──────┬────┐ │編號│ 時間 │ 金額 │發票號碼 │卷證出處│ ├──┼──────┼───────┼──────┼────┤ │ 1 │ 96年4月9日 │ 15萬7,500元 │00000000 │偵字第38│ ├──┼──────┼───────┼──────┤81號卷第│ │ 2 │ 96年4月10日│ 15萬7,500元 │00000000 │54-59頁 │ ├──┼──────┼───────┼──────┤ │ │ 3 │ 96年4月11日│ 15萬7,500元 │00000000 │ │ ├──┼──────┼───────┼──────┤ │ │ 4 │ 96年5月1日 │ 31萬5,000元 │00000000 │ │ ├──┼──────┼───────┼──────┤ │ │ 5 │ 96年5月2日 │ 31萬5,000元 │00000000 │ │ ├──┼──────┼───────┼──────┤ │ │ 6 │ 96年5月3日 │ 31萬5,000元 │00000000 │ │ ├──┼──────┼───────┼──────┤ │ │ 7 │ 96年5月4日 │ 36萬7,500元 │00000000 │ │ ├──┼──────┼───────┼──────┤ │ │ 8 │ 96年5月7日 │ 36萬7,500元 │00000000 │ │ ├──┼──────┼───────┼──────┤ │ │ 9 │ 96年5月8日 │ 21萬元 │00000000 │ │ ├──┼──────┼───────┼──────┤ │ │ 10 │ 96年4月12日│ 15萬7,500元 │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 函件名稱 │受文者 │ 函文內容概要 │卷證出處│ ├──┼───────────┼──────────┼───────────┼────┤ │ 1 │96年4月26日榮安企管( │展茂公司、簡宏平、曾│1.有關銀行貸款延緩一事│偵字第38│ │ │管)字第00000000號函 │元立等 │ ,已與臺灣銀行總經理│81號卷第│ │ │ │ │ 潘仁傑、大安分行陳俊│101-102 │ │ │ │ │ 彥洽商。 │頁 │ │ │ │ │2.接洽華南銀行、合作金│ │ │ │ │ │ 庫、慶豐銀行及日盛銀│ │ │ │ │ │ 行等之相關人員。 │ │ │ │ │ │3.尋覓、洽商辦理展茂公│ │ │ │ │ │ 司簽證之會計師。 │ │ │ │ │ │4.接洽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 │ │ │ │ 執行長薛明玲,並經電│ │ │ │ │ │ 告之內容要旨。 │ │ ├──┼───────────┼──────────┼───────────┼────┤ │ 2 │96年5月4日榮安企管(管│展茂公司簡宏平、曾元│1.96年5月2日展茂公司之│偵字第38│ │ │)字第00000000號函 │立、和鑫公司張文毅等│ 聯貸銀行團人員來訪,│81號卷第│ │ │ │ │ 經告知展茂公司與和鑫│103-112 │ │ │ │ │ 公司有意面敘。 │頁 │ │ │ │ │2.榮安公司一行3人受邀 │ │ │ │ │ │ 前往和鑫公司,與和鑫│ │ │ │ │ │ 公司董事長張文毅、財│ │ │ │ │ │ 務處長楊淑嬌、副會計│ │ │ │ │ │ 處長吳靜怡面敘,及有│ │ │ │ │ │ 關併購或租賃廠房、委│ │ │ │ │ │ 託代工之分析建議。 │ │ │ │ │ │3.96年5月4日經相關銀行│ │ │ │ │ │ 告知,該日下午臺灣桃│ │ │ │ │ │ 園地方法院就有關公司│ │ │ │ │ │ 重整及緊急處分案件開│ │ │ │ │ │ 庭,事態發展嚴峻,展│ │ │ │ │ │ 茂公司將遭受重大挑戰│ │ │ │ │ │ 。 │ │ │ │ │ │4.對於展茂公司之研究建│ │ │ │ │ │ 議:⑴成立核心研議決│ │ │ │ │ │ 策小組,⑵遴選通曉商│ │ │ │ │ │ 事法、民法及刑法之法│ │ │ │ │ │ 律顧問群,⑶聘僱會計│ │ │ │ │ │ 師群,⑷延聘學者、專│ │ │ │ │ │ 家及公司經營幹部。 │ │ │ │ │ │5.提供公司重整案之相關│ │ │ │ │ │ 規定、程序及意見。 │ │ ├──┼───────────┼──────────┼───────────┼────┤ │ 3 │96年5月11日榮安企管( │展茂公司、和鑫公司等│1.榮安公司4人於96年5月│偵字第38│ │ │管)字第000000000號函 │ │ 10日下午,邀約張文毅│81號卷第│ │ │ │ │ 、曾元立、張寶蓀等人│116-118 │ │ │ │ │ 在臺北市喜來登大飯店│頁 │ │ │ │ │ 會商研議有關展茂公司│ │ │ │ │ │ 存續經營業務或與和鑫│ │ │ │ │ │ 公司合併事宜。 │ │ │ │ │ │2.張文毅表示雙方先簽訂│ │ │ │ │ │ 議定書暨草約,條款內│ │ │ │ │ │ 容共同商議。 │ │ │ │ │ │3.榮安公司對於展茂公司│ │ │ │ │ │ 未來經營方向之建議,│ │ │ │ │ │ 及表達就銀行相關債權│ │ │ │ │ │ 之協助,完成合併目標│ │ │ │ │ │ 。 │ │ │ │ │ │4.經電告簡宏平後,簡宏│ │ │ │ │ │ 平表達應儘速與和鑫公│ │ │ │ │ │ 司張文毅洽商,以維展│ │ │ │ │ │ 茂公司權益之意。 │ │ ├──┼───────────┼──────────┼───────────┼────┤ │ 4 │96年5月18日榮安企管( │合作金庫等債權銀行 │1.前執行長余宗澤、財務│偵字第38│ │ │管)字第000000000號函 │ │ 長許子正美化產業營運│81號卷第│ │ │ │ │ 報表,不當高價採購設│119-124 │ │ │ │ │ 備,不計成本施工設廠│頁 │ │ │ │ │ ,耗費股東資源,缺乏│ │ │ │ │ │ 營運目標管理機制,造│ │ │ │ │ │ 成積欠銀行、廠商達14│ │ │ │ │ │ 0億元,如今百億廠房 │ │ │ │ │ │ 空轉耗置,土地機器閒│ │ │ │ │ │ 置,導致33家銀行受害│ │ │ │ │ │ ,廠商、員工幾千人受│ │ │ │ │ │ 傷。 │ │ │ │ │ │2.建請陳俊彥經理發揮調│ │ │ │ │ │ 合妥協智慧,以利債權│ │ │ │ │ │ 收回。 │ │ │ │ │ │3.隨函檢附展茂公司與和│ │ │ │ │ │ 鑫公司合併案、租廠案│ │ │ │ │ │ 、代工案或其他方案。│ │ ├──┼───────────┼──────────┼───────────┼────┤ │ 5 │96年5月24日榮安企管( │國泰人壽、鄭洋一律師│1.96年5月23日上午,劉 │偵字第38│ │ │管)字第000000000號函 │等 │ 台安、簡宏平、張文毅│81號卷第│ │ │ │ │ 相約仁愛路福華飯店續│126-127 │ │ │ │ │ 謀商議合作、合併事宜│頁 │ │ │ │ │ 。 │ │ │ │ │ │2.上開3人決定96年5月26│ │ │ │ │ │ 日原地續商續議,並簽│ │ │ │ │ │ 立意向協議書。 │ │ │ │ │ │3.3人洽商內容,已告知 │ │ │ │ │ │ 陳俊彥經理。並表示完│ │ │ │ │ │ 成合併案,始能長期還│ │ │ │ │ │ 款成功,解決32家行庫│ │ │ │ │ │ 及數十家廠商債務。 │ │ ├──┼───────────┼──────────┼───────────┼────┤ │ 6 │96年5月30日榮安企管( │臺灣工業銀行等 │1.榮安公司受託研究、協│偵字第38│ │ │管)字第000000000號函 │ │ 助辦理展茂公司、和鑫│81號卷第│ │ │ │ │ 公司合併等方案。 │128-129 │ │ │ │ │2.雙方同意作成「光電產│頁 │ │ │ │ │ 業公司合併意向書」草│ │ │ │ │ │ 案。 │ │ │ │ │ │3.簽立意向書後,將由張│ │ │ │ │ │ 文毅召集並報告臺灣銀│ │ │ │ │ │ 行陳俊彥經理,共同協│ │ │ │ │ │ 調商談32家銀行借貸債│ │ │ │ │ │ 務之解決辦法。榮安公│ │ │ │ │ │ 司及劉台安隨時提供協│ │ │ │ │ │ 助。 │ │ │ │ │ │4.展茂公司之債權人應審│ │ │ │ │ │ 慎考量評估,拒絕並免│ │ │ │ │ │ 於步入重整之死路。 │ │ │ │ │ │5.重整對於展茂公司、員│ │ │ │ │ │ 工、銀行、債權人,均│ │ │ │ │ │ 為最下下策之負面方策│ │ │ │ │ │ 。且債權人意見分歧,│ │ │ │ │ │ 不易取得一致,屆時費│ │ │ │ │ │ 訟冗長,損傷公司及關│ │ │ │ │ │ 係人。 │ │ ├──┼───────────┼──────────┼───────────┼────┤ │ 7 │96年6月1日榮安企管(管│展茂公司 │自96年4月初起,電洽、 │偵字第38│ │ │)字第000000000號函 │ │面洽、拜訪聯貸主辦銀行│81號卷第│ │ │ │ │陳俊彥經理,並洽華南銀│130-131 │ │ │ │ │行、合作金庫銀行、日盛│頁 │ │ │ │ │銀行、華僑銀行、慶豐銀│ │ │ │ │ │行、遠東銀行、第一金控│ │ │ │ │ │、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金│ │ │ │ │ │控、新光銀行等債權銀行│ │ │ │ │ │。 │ │ ├──┼───────────┼──────────┼───────────┼────┤ │ 8 │96年7月2日榮安企管(管│展茂公司 │1.就展茂公司與和鑫公司│偵字第38│ │ │)字第000000000號函 │ │ 合併案,和鑫公司無回│81號卷第│ │ │ │ │ 應後之對策。 │52-53頁 │ │ │ │ │2.報告有關臺灣銀行陳俊│ │ │ │ │ │ 彥經理為免展茂公司遭│ │ │ │ │ │ 臺電斷電之奔走。隨行│ │ │ │ │ │ 者尚有大眾銀行、臺灣│ │ │ │ │ │ 工業銀行、榮安公司之│ │ │ │ │ │ 人員。 │ │ ├──┼───────────┼──────────┼───────────┼────┤ │ 9 │97年11月20日水沙蓮觀(│展茂公司 │報告榮安公司依議定書而│偵字第38│ │ │管)字第000000000號函 │ │完成之事項概要。 │81號卷第│ │ │ │ │ │98-100頁│ │ │ │ │ │ │ └──┴───────────┴──────────┴───────────┴────┘ 附表三:影響展茂公司股價大事紀 ┌──┬────┬───┬──────────────┬─────────┬───────┐ │編號│日期 │股票 │事件概要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 │ │ │收盤 │ │ │ │ │ │ │價(單│ │ │ │ │ │ │位:元│ │ │ │ │ │ │) │ │ │ │ ├──┼────┼───┼──────────────┼─────────┼───────┤ │ 1 │96.1.4 │6.33 │余宗澤與簡宏平簽訂協議書 │協議書 │偵字第12699卷 │ │ │ │ │ │ │一第31頁 │ ├──┼────┼───┼──────────────┼─────────┼───────┤ │ 2 │96.1.8 │5.79 │1.余宗澤辭任展茂公司董事長,│1.展茂公司96年1月8│偵字第12699卷 │ │ │ │ │ 簡宏平代表展豊公司擔任展茂│ 日臨時董事會議議│一第38-39頁、 │ │ │ │ │ 公司執行董事,並經展茂公司│ 事錄 │他字第6375號卷│ │ │ │ │ 臨時董事會推舉執行董事長職│2.展茂公司96年1月 │第11-12、20頁 │ │ │ │ │ 務。 │ 9日重大訊息公告 │ │ │ │ │ │2.展茂公司96年1月8日臨時董事│3.正宏開發股份有限│ │ │ │ │ │ 會決議: │ 公司董監事資料 │ │ │ │ │ │ ⑴擬經由郭芳琪安排,分別向│ │ │ │ │ │ │ 正宏公司、全心公司及麗霖│ │ │ │ │ │ │ 公司各借入不逾6億元、6億│ │ │ │ │ │ │ 元及8億元資金。借款期限 │ │ │ │ │ │ │ 60日,利率為年息20%。 │ │ │ │ │ │ │ ⑵私募20億元,價格暫訂3元 │ │ │ │ │ │ │ 。 │ │ │ ├──┼────┼───┼──────────────┼─────────┼───────┤ │ 3 │96.1.19 │4.82 │1.董事中鋼公司、兆豐銀行、廣│展茂公司96年1月19 │他字第6375號卷│ │ │ │ │ 達創投公司辭任。 │日重大訊息公告、經│第13-15頁、偵 │ │ │ │ │2.周國輝總經理請辭,職務將由│濟日報 │字第12699號卷 │ │ │ │ │ 張寶蓀代理,原董事長余宗澤│ │三第38頁 │ │ │ │ │ 續任執行長。 │ │ │ │ │ │ │3.公司從未有民間借款,未來一│ │ │ │ │ │ │ 切資金借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 │ │ │ │ │ 理。 │ │ │ │ │ │ │4.獨立董事周邦基辭任。 │ │ │ │ │ │ │5.董事周國輝辭任。 │ │ │ ├──┼────┼───┼──────────────┼─────────┼───────┤ │ 4 │96.2.8 │4.43 │說明96年2月8日董事會關於辦理│展茂公司96年2月8日│他字第3000號卷│ │ │ │ │私募現金增資案之決議 │重大訊息公告 │第31頁 │ ├──┼────┼───┼──────────────┼─────────┼───────┤ │ 5 │96.2.12 │4.42 │臺灣工業銀行聯貸案3.28億元本│櫃買中心96年4月13 │偵字第12699號 │ │ │ │ │金到期未還。(註:最近交易日│日證櫃監字第096000│卷一第79頁 │ │ │ │ │為96.2.14,收盤價3.96元) │08468號函 │ │ ├──┼────┼───┼──────────────┼─────────┼───────┤ │ 6 │96.2.14 │3.96 │1.監察人承忠公司辭任。 │展茂公司96年2月14 │他字第6375號卷│ │ │ │ │2.原於96年2月12日需還工銀聯 │日重大訊息公告 │第17頁、他字第│ │ │ │ │ 貸本息金額3億2,947萬8,962 │ │3000號卷第26頁│ │ │ │ │ 元,但因資金調度重要性之考│ │ │ │ │ │ │ 量,尚緩支付。 │ │ │ │ │ │ │3.展茂公司正與銀行協商延後還│ │ │ │ │ │ │ 款計劃,並向聯貸行申請新的│ │ │ │ │ │ │ 還款時程,並預期在股東臨時│ │ │ │ │ │ │ 會時通過私募案後將有30億元│ │ │ │ │ │ │ 私募現金流入。 │ │ │ ├──┼────┼───┼──────────────┼─────────┼───────┤ │ 7 │96.2.15 │3.69 │補充說明96年1月8日及2月8日董│展茂公司96年2月15 │他字第3000號卷│ │ │ │ │事會決議辦理私募之相關事項 │日重大訊息公告 │第30頁 │ │ │ │ │(註:最近交易日為96年2月26 │ │ │ │ │ │ │日,收盤價3.69元) │ │ │ ├──┼────┼───┼──────────────┼─────────┼───────┤ │ 8 │96.2.26 │3.69 │1.為使五代廠順利量產,需投注│展茂公司96年2月16 │他字第3000號卷│ │ │ │ │ 龐大營運資金,故向銀行團申│日重大訊息公告 │第26頁 │ │ │ │ │ 請3.29億元聯貸案展延,並將│ │ │ │ │ │ │ 於3月27日股東臨時會提案說 │ │ │ │ │ │ │ 明後,辦理30億元私募現金增│ │ │ │ │ │ │ 資金,並尋求銀行團與供應商│ │ │ │ │ │ │ 支持,改善目前資金缺口。 │ │ │ │ │ │ │2.從永豐銀行提出5.48億元轉為│ │ │ │ │ │ │ 臺灣銀行支票,乃為保全公司│ │ │ │ │ │ │ 經濟命派,避免被債權人凍結│ │ │ │ │ │ │ 。 │ │ │ │ │ │ │3.為提升經營績效,並穩定公司│ │ │ │ │ │ │ 高階主管之人事佈局,新任董│ │ │ │ │ │ │ 事長簡宏平上任後,於董事會│ │ │ │ │ │ │ 中提案,進行高階主管薪酬調│ │ │ │ │ │ │ 整,並經與會董事同意後通過│ │ │ │ │ │ │ 。 │ │ │ ├──┼────┼───┼──────────────┼─────────┼───────┤ │ 9 │96.2.27 │3.44 │1.工商時報96年2月27日報導: │展茂公司96年2月27 │他字第3000號卷│ │ │ │ │ ⑴展茂公司農曆年後裁員高達│日重大訊息公告 │第68頁 │ │ │ │ │ 150人。 │ │ │ │ │ │ │ ⑵本土濾光片業已悄悄開始轉│ │ │ │ │ │ │ 單效應。 │ │ │ │ │ │ │ ⑶由於財務出現狀況,被打入│ │ │ │ │ │ │ 全額交割股之展茂公司,市│ │ │ │ │ │ │ 場端傳出平鎮的3.5代廠進 │ │ │ │ │ │ │ 入停線狀態。 │ │ │ │ │ │ │ ⑷執行長余宗澤澄清人員縮編│ │ │ │ │ │ │ 僅數十人,3.5代廠停線一 │ │ │ │ │ │ │ 半。 │ │ │ │ │ │ │2.展茂公司回應澄清: │ │ │ │ │ │ │ ⑴公司年後計劃裁員共計70餘│ │ │ │ │ │ │ 人。 │ │ │ │ │ │ │ ⑵為疏緩95年第2季起,第3.5│ │ │ │ │ │ │ 代、第4代廠供過於求之市 │ │ │ │ │ │ │ 場失衡,96年依據市場狀況│ │ │ │ │ │ │ 策略性調整供需而暫時減產│ │ │ │ │ │ │ 。 │ │ │ ├──┼────┼───┼──────────────┼─────────┼───────┤ │ 10 │96.2.28 │3.20 │展茂公司止付所有廠商原料貨款│櫃買中心96年4月13 │偵字第12699號 │ │ │ │ │(註:最近交易日為96.3.2,收│日證櫃監字第096000│卷一第80頁 │ │ │ │ │盤價3.20元) │08468號函 │ │ ├──┼────┼───┼──────────────┼─────────┼───────┤ │ 11 │96.3.1 │3.20 │1.展茂公司財務問題愈演愈烈,│蘋果日報 │他字第7053號卷│ │ │ │ │ 繼大幅裁員之後,昨日傳出原│ │第8頁 │ │ │ │ │ 物料供應商將從3月起開始停 │ │ │ │ │ │ │ 止供貨。 │ │ │ │ │ │ │2.執行長余宗澤與董事長簡宏平│ │ │ │ │ │ │ 等高級主管3人大幅為自己加 │ │ │ │ │ │ │ 薪,被員工大罵「無恥自肥」│ │ │ │ │ │ │ 。 │ │ │ │ │ │ │(註:最近交易日為96.3.2,收│ │ │ │ │ │ │盤價3.20元) │ │ │ ├──┼────┼───┼──────────────┼─────────┼───────┤ │ 12 │96.3.5 │2.78 │監察人葉棟昌辭任。 │展茂公司96年3月5日│他字第6375號卷│ │ │ │ │ │重大訊息公告 │第16頁 │ ├──┼────┼───┼──────────────┼─────────┼───────┤ │ 13 │96.3.9 │2.40 │展茂公司五代廠前段製程已開始│櫃買中心96年4月13 │偵字第12699號 │ │ │ │ │停工。 │日證櫃監字第096000│卷一第80頁 │ │ │ │ │ │08468號函 │ │ ├──┼────┼───┼──────────────┼─────────┼───────┤ │ 14 │96.3.23 │2.24 │1.原物料供應商從3月起開始停 │1.工商時報 │他字第6375號卷│ │ │ │ │ 止供貨。 │2.展茂公司96年3月 │第35-37頁、他 │ │ │ │ │2.展茂公司3月上半旬已停工2週│ 23日重大訊息公告│字第3000號卷第│ │ │ │ │ 。 │3.展茂公司96年3月2│11-13頁 │ │ │ │ │3.公司95年12月21日開立之6億 │ 6日重大訊息公告 │ │ │ │ │ │ 元本票,到期日96年2月23日 │4.中央通訊社96年3 │ │ │ │ │ │ ,未清償。 │ 月23日新聞 │ │ │ │ │ │4.遠東商業銀行向臺灣桃園地方│5.時報資訊 │ │ │ │ │ │ 法院聲請假扣押展茂公司平鎮│ │ │ │ │ │ │ 廠。(註:最近交易日為 │ │ │ │ │ │ │ 96.3.26,收盤價2.09元) │ │ │ ├──┼────┼───┼──────────────┼─────────┼───────┤ │ 15 │96.3.27 │1.95 │股東臨時會決議事項: │展茂公司96年3月27 │偵字第12699號 │ │ │ │ │ ⑴私募30億元,按參考價格之│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卷一第50-53頁 │ │ │ │ │ 1成訂定私募價格。 │ │ │ │ │ │ │ ⑵補選董、監事。 │ │ │ │ │ │ │ ⑶追認董事長薪水不高於120 │ │ │ │ │ │ │ 萬元,交際費及餐費不高於│ │ │ │ │ │ │ 80萬元。 │ │ │ │ │ │ │(註:最近交易日96年3月28日 │ │ │ │ │ │ │ 收盤價1.82元) │ │ │ ├──┼────┼───┼──────────────┼─────────┼───────┤ │ 16 │96.4.3 │1.38 │1.櫃買中心函通知停止展茂公司│展茂公司96年4月3日│他字第6375號卷│ │ │ │ │ 股票之櫃檯買賣。 │重大訊息公告 │第40頁 │ │ │ │ │2.如3個月觀察期間提出已復工 │ │ │ │ │ │ │ 生產之證明,可申請恢復買賣│ │ │ │ │ │ │ 。 │ │ │ ├──┼────┼───┼──────────────┼─────────┼───────┤ │ 17 │96.4.4 │1.29 │股票實際最後交易日 │櫃買中心展茂公司96│本審卷三第19頁│ │ │ │ │ │年4月份股票成交明 │ │ │ │ │ │ │細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