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亨 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47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 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俊亨前係金易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易達公司)職員,金易達公司前於民國 100年3 月間,委託傑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策公司)開發測評量表系統,被告妻舅即金易達公司負責人劉冠君、告訴人即傑策公司負責人紀涵雅及被告並同時簽訂投資協議。詎被告於雙方合作期間,因紀涵雅懷疑被告利用傑策公司之資源對外募資及欲挖角傑策公司之團隊,雙方因而產生不快,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並於 FACE BOOK通訊軟體(下稱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訊息,足以貶損紀涵雅及傑策公司、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心定向公司)、財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下稱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紀涵雅之證述,及網頁列印資料1 份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伊說的都是事實。伊一開始在臉書上根本沒有提到紀涵雅及其公司名字,是紀涵雅寄信給伊,說要拿伊在臉書之發文告伊,伊才提到紀涵雅。紀涵雅在民事庭時說伊用他及其團隊名義募資等不實之事,事實上伊根本沒有,伊發表文章是為了澄清、辯護。「淦」是伊的口頭禪,也是伊的感情抒發,伊也沒有跟紀涵雅對話等語。 五、經查: ㈠、紀涵雅、劉冠君分別為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代表人,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於100 年3 月17日簽署測評量表系統託開發合約書、投資協議、投資協議(俊亨部分)各1 份,其後合作關係破裂,於101 年間,金易達公司起訴請求傑策公司返還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90萬元及違約金30萬元,共計120 萬元,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下稱原審民事事件)民事判決判傑策公司應給付金易達公司120萬元,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 4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結果,傑策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之事實,有上開民事判決各 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4號卷〈下稱偵續卷〉第56至67、68至72頁),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測評量表系統託開發合約書、投資協議、投資協議(俊亨部分)各 1份在卷可稽(偵續卷第73、74、75至80、81至83、84至85頁),首應認定。 ㈡、本件被告於臉書發表下列訊息之緣由: 1.紀涵雅於原審民事事件之102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時稱:「我們系統是在100 年9 月底完成,但我們在100 年10月左右我發現對方派駐被告公司的葉先生欲挖角我的團隊,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我才回臺穩固團隊」,「原告沒有按照協議成立新公司。原告要成立的瀚亘公司跟我無關」等語。 2.被告嗣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如附表編號1、2 、3 之訊息。 3.紀涵雅則於102 年1 月7 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及劉冠君,以被告前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訊息截圖、瀚亘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為附件,並稱:「這星期四我會順便到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葉先生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偽造文書,讓你們有心理準備!」。 4.被告再於102 年1 月30日、102 年3 月27日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4、5、6 之訊息。 5.此有原審民事事件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截圖資料、紀涵雅於102 年1 月7 日寄給被告及劉冠君電子郵件各1 份在卷可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121號卷〈下稱他字第2121號卷〉第4 至 6、13至15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480號卷〈下稱偵卷〉第50至52、109 至112 頁),亦堪認定。㈢、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是以針對具體之事實,依個人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參照上開大法官解釋及協同意見書之意見,尚不能認為構成誹謗罪。另妨害名譽須對特定人為之,如對不特定人或不能推知之人,自不能構成犯罪,司法院37年度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亦著有明文。公訴意旨依紀涵雅之指述,指被告分別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102 年1 月30日、同年5 月27日在臉書發表之訊息,足以毀損紀涵雅、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云云,然而,觀被告在臉書發表之訊息,祇102 年 1月30日稱「紀涵○先生」、「紀○雅先生」,其餘則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中華人才測評協會,在形式上言之,何能認此等訊息損及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甚或中華人才測評協會,已是存疑。其次,被告起初於 101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之訊息,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紀涵雅,倘讀者原先不明情由,由此等訊息,亦祇能了解其事,無從聯想到其人,難認此等訊息在客觀上涉及他人,遑論毀損他人之名譽。再者,被告固於102 年1 月30日在臉書發表訊息並提及「紀涵○先生」、「紀○雅先生」而可認涉及紀涵雅。惟: ⒈被告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1 部分:審以公司行號對外募資,有興趣之投資者,勢必親自或委由專人來公司實地查核或電話拜訪,是以被告製作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果真供募資之用,衡情其中訊息容或有些許粉飾、浮誇之處,但仍須具備相當之確實性,可經外界適度之檢驗。否則,有興趣之投資者稍加探尋,察覺該新設之瀚亘公司並無經理人「紀涵雅」,聯絡對象之傑策公司之經營高層或員工亦不明何來「瀚亘公司」即告穿幫,進而疑心投資關係之穩定性,反而嚴重危害募資之目的,為此被告於合作期間在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列名紀涵雅為經理人,除金易達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外,並有傑策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供投資人參考,既已充分揭露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之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適足呈現瀚亘公司之對外募資背景在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下成立,更是不虞有興趣之投資者自行電話拜訪、實地查核傑策公司經營高層或員工,是被告製作之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是為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而製作,實為鮮明。然紀涵雅於原審民事事件,提出被告在合作關係下製作之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稱被告欲挖角其團隊並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藉詞解免傑策公司被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90萬元及違約金30萬元之民事責任。被告於得知紀涵雅之庭訊辯解,表示一己心中感覺很「淦」並稱紀涵雅「講法很扯」,「哮話講不停」,其依一己認知之事實,如實描述一己之心理感受,並為適當之評論。再者,被告嗣於102 年1 月30日在臉書發表訊息但無記載「淦」字而難認有何侮辱紀涵雅之舉,被告前於101 年12月24日在臉書通訊軟體發表訊息並在下方留言稱「淦」,應是表示一己心中感覺,非作侮辱之用意。此參辯護人於偵查中提出之網路發言列印資料諸如:「搞了整晚的SUSY,無論如何就是無法編譯成功…他奶奶你個熊,大不了林杯用手刻啦淦」,「學校系主任以前有問過我是不是可以去俄羅斯做一些商業及學術拜訪,我當時覺得太冷不想去,艮,真是蠢啊…」等語(偵續卷第100、103頁)。是在此等狀況,所謂「淦」或「艮」字使用,均僅發文者在單純描述一己之心理感受,應非在侮辱讀者或他人。又金易達公司與傑策公司有上開民事訴訟,而紀涵雅於前開民事訴訟又主張被告欲挖角紀涵雅之團隊,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等言詞,被告因認紀涵雅債務不履行在先,又於訴訟過程中主張被告挖角,因而在臉書發表個人感想「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臭掉的名聲」,「喜歡坑人」等語,縱其語言稍嫌刻薄,難尚非抽象謾罵,此種意見表達應屬自辯而合理發表言論之舉動。 ⒉被告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2 及編號4 前段相同文字部分:證人即傑策公司職員郭義境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們有誰跟葉俊亨說過領半薪的事情及領半薪的原因?)我印象中有說過,領半薪的原因是公司經營有問題,紀涵雅有跟公司所有員工達成協議,當時所有員工都領半薪」、「(你是否因為顧問費問題與紀涵雅發生紛爭?)有過,但發現是誤會,也不是吵架,紀涵雅忘記答應我幫某家公司上課,他以為我是私下去,我解釋後澄清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13號卷〈下稱他字第213號卷〉第117頁);證人即傑策公司職員郭維宗於偵查中證稱:「(紀涵雅是否經常與員工吵架?)不算到吵架的程度,頂多公事上有爭論」(他字第213號卷第118頁);證人即傑策公司職員王文華於偵查中證稱:「(紀涵雅是否經常與員工吵架?)有因為公事上意見不合,算是討論,不是吵架」等語(他字第 213號卷第 119頁)。然其等所謂之「紛爭」、「常公事上有爭論」、「有公事上意見不合」情事,在外觀上可能相同或近似「爭執」或「吵架」,在語意上亦有可能互相流用或混淆,被告因合作關係而接觸傑策公司人員,但非任職在傑策公司而得以時時親睹親聞傑策公司內部人事,並了解各人內部個性之深層及外部往來之細節,是自有可能出於其中轉述事實之能力不足、遣詞用字不精確、遺漏細節,或認知事實之落差等由,將紀涵雅與員工有「紛爭」、「常公事上有爭論」、「有公事上意見不合」等情,主觀上認知並表示紀涵雅有「常常跟員工吵架」事實。再郭義境於偵查中證稱:「(是否有講過紀涵雅太太到公司去鬧?)他太太曾經去過公司,但不是去鬧」(他字第213號卷第117頁);郭維宗於偵查中證稱:「(公司員工是否知道紀涵雅離婚?)都知道,紀涵雅有次召集公司的人開會,說跟他太太相處情形,告訴我們接到她太太來電如何處理,我忘了怎麼處理,半個月後,他就在公司會議上說他已經離婚了」等語(他字第 213號卷第118 頁)。參以紀涵雅之妻因產後憂鬱症而疑心病重,常常大吵大鬧,懷疑過很多事、很多人,懷疑紀涵雅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傑策公司擔任會計兼秘書之英文姓名 Julie之女生有問題,並打電話到傑策公司來問郭義境有關紀涵雅及Julie間之關係,其後離婚,Julie也離職,此為紀涵雅所是認。則被告就附表編號 4所述「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等敘述,並非虛構,則被告於臉書附表編號2內容,以從事工作績效 及人才評估顧問之公司,目的在適性分析職業、人才及績效,提供人力資源管理之服務與諮詢,進而提升企業與個人之競爭能力;從事婚戀媒合顧問之公司,目的亦在適性分析交往雙方之戀愛觀、金錢觀、責任觀、教養觀、家庭觀、事業觀,進而達成媒合幸福婚姻之理念。簡言之,顧問業在正確媒介人與人適性結合,以小見大,顧問自身經營事業、婚姻是否成功,顧問自身處理人與人之間之人際關係是否失敗,顧問自身是否惹來勞資糾紛、婚姻破裂等情,自當影響消費者是否願意採用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或婚戀媒合顧問服務。此詳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後,網友或以質疑語氣表示:「那這樣的人,是可以合作的對象嗎?」;或以諷刺語氣表示:「可以,因為這才能符合 15K,慣老闆才能最省」,「有人敢,因為…這位總經理是老闆的兒子XD」;或斬釘截鐵表示:「不可能吧」,「No Way!」等語可明。準此,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揭露紀涵雅及所營事業曾積欠薪資、與員工發生爭執、婚姻破裂或紀涵雅之妻為紀涵雅男女關係而來公司等情,不惟涉及紀涵雅自身之私德,毋寧影響消費者採用紀涵雅所營事業提供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婚戀媒合顧問服務意願之關鍵訊息。為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不致於因資訊不對稱,淪於虛擲大量之時間或金錢,而採用既不足利己,恐亦不足利人,甚或根本不具備實質有效性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婚戀媒合顧問服務,難謂無關於公共利益甚明。 ⒊被告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3 部分:經查,傑策公司於88年11月2 日核准設立,代表人為紀涵雅,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0樓之2 ,所營事業有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等;心定向公司於101年7月4日核准設立,代表人為紀涵雅,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10樓之 2,所營事業有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等之事實,有傑策公司及心定向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他字第213號卷第73至74頁)。是傑策公司及心定向公司雖前後成立,但在形式上同質性高,相關公司登記資料幾近於複製剪貼般。比對傑策公司資本額起初為3000萬元,與金易達公司合作期間之資本額為2350萬元,傑策公司於92年起開始研發顧問產品。又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破裂,金易達公司於101年4月 2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傑策公司給付 120萬元。紀涵雅於前開民事訴訟期間並無脫產,但無繼續經營傑策公司業務,並解僱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再紀涵雅以其股東墊款,取得傑策公司最有價值之軟體著作財產權,於101年7月 4日設立心定向公司,並以紀涵雅取得之上開軟體著作財產權為營業基礎,資本額為50萬元,再僱用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仍由紀涵雅擔任總經理。傑策公司因已無財產,紀涵雅自覺難以認定軟體著作財產權之價值,亦無因應將來與金易達公司民事訴訟之結果預先在會計上提列損失或在財務上提撥一定之金額供訴訟賠償等情,亦據紀涵雅於原審證述甚詳(原審卷第 72至100頁)。足見透過紀涵雅之處理,資本額一度達2350萬元之傑策公司經營階層、員工及資產確於民事訴訟期間,在相同所在地點,幾近全盤移轉到資本額僅50萬元之心定向公司,被告發表附表編號 3訊息,在客觀上應屬實在。則被告提出一己內心之疑問:「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而且這是 1家需要正派經營的幫別的公司組織規劃、人才徵選的企業顧問公司,這樣會有生意嗎?這樣股東不會說話嗎?其他企業不會查到嗎?我都很懷疑…」以實在之訊息為基礎,請讀者公評,洵屬適當之評論。 ⒋被告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4 後段:「以前這位紀涵○先生最會閃別人的問題還有一堆恐嚇、毀損信件,前次他案(我不是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及編號5 部分:查傑策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紀涵雅,於上開原審民事事件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審理期間,多次翻異前詞,所辯亦與事實不符而難採信,如「被告法定代理人紀涵雅代表測評技術團隊負責募資人民幣1500萬元完成之期間,被告法定代理人初於本院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繼於本院102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改稱…足見被告法定代理人就投資協議中香港控股公司之成立是否須以募資到人民幣1500萬元完成作為要件之前後說詞不一…被告上開所辯系爭系統開發合約須待投資協議生效後始發生效力云云,顯與實情有悖,要難採信」,「衡之常情…被告上開所辯系爭系統開發合約書附有應待2 份投資協議成立、生效且經執行之停止條件云云,顯與兩造訂約時之真意不符,亦難採信」,「至被告雖辯稱…則系爭系統開發合約書之產品既須由被告負責交付予原告,而交付或送達之處所,為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亦即債權人所在地,是以,被告上開辯稱系爭系統開發合約無約定交付地,故其未能交付云云,尚難採信」等情,業經核閱原審民事事件之民事判決無誤,傑策公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結果,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亦如前述。金易達公司為上開紛爭當事人,其所屬人員得以接觸內情,自當最為了解紛爭事實,自足以認知、判斷及表示傑策公司是否有債務不履行之劣行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最會閃別人的問題」及「法庭上說了大謊」之行徑。詳以傑策公司於民事訴訟期間,以其最有價值之軟體著作財產權,優先償還紀涵雅之股東墊款,其後經判決確定及執行程序,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不能,益見傑策公司確有欠債不還之情,紀涵雅仍揚言提告「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偽造文書,讓你們有心理準備!」為此被告在臉書發表「最會閃別人的問題…前次他案(我不是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百多萬近2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雅先生,你說是吧?」應屬基於一己認知之事實而為適當之評論。此外,紀涵雅所營傑策公司欠 1百多萬元不還後,紀涵雅尚且寄送電子郵件給被告稱:「我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希望你可以有所節制,搞這些小動作不會讓你賺大錢的」,及被告接到匿名電話稱:「謂,葉俊亨,幹妳娘,哪安ㄋㄟ你嘛又找恁爸的人去法院,你就給我小心一點,不要出門被人斷手斷腳啦,啊我們的人已經都好啊,黑道ㄟ我嘛也安排好了,啊你叫我們去也問不到什麼,自己難看而已,跟你說過啦,叫劉冠君不要再討 120萬啦,啊我們就撤告,幹,今天若沒撤告,明天先讓你斷1支手啦」等情,有電子郵件及錄音譯文各1份在卷可考(偵卷第104、106頁),被告因認紀涵雅恐嚇、毀損債權之舉動,並寄發電子郵件,亦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 ⒌被告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6 部分:因該訊息並無提及紀涵雅、心定公司、傑策公司,亦無從推知係指何人,難認此等訊息在客觀上涉及紀涵雅、心定公司、傑策公司,更遑論毀損紀涵雅、心定公司、傑策公司之名譽。 ㈣、綜上,被告所述或基於相當理由而認知之主觀事實,或與客觀事實相符,且非與公共利益無關,或因自衛而合理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指前述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誹謗之行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基此依審理結果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謂:被告僅因該單純民事糾爭,即在臉書發表「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明聲不好的前輩」、「臭掉的名聲」、「喜歡坑人」等語來指涉紀涵雅,所為評論已然過當,難認係屬善意,況被告並非上開民事事件之訴訟當事人,亦無表意人因自我防衛、自己辯白或保護自己在法律上可得享受之利益而發表言論之情況,是原判決上開認定,自有違誤。又被告在臉書傳述紀涵雅「常常跟員工吵架」、「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等情,已經紀涵雅否認,並據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分別到庭證述「有過紛爭,但發現是誤會,也不是吵架」、「紀涵雅的太太曾經去過公司,但不是去鬧」(郭義境所證);「不算到吵架的程度,頂多公事上有爭執」、「公司員工都知道紀涵雅離婚,紀涵雅有次召集公司的人開會,說跟他太太相處情形,告訴我們接到他太太來電如何處理,我忘了怎麼處理,半個月後,他就在公司會議上說他已經離婚了」(郭維宗所證);「有因為公事上意見不合,算是討論,不是吵架」(王文華所證)等語,被告無視於此,以惡意或重大輕率之態度,為毀損紀涵雅之名譽,故意曲解郭義境、郭維宗之言談,在臉書上將上開明顯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涉之訊息逕為傳述,甚且指述「你敢讓:⒈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⒉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公司的婚戀媒合顧問?」所為將直接影響紀涵雅所負責之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及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之名譽及信用,況上開不實之言論僅會貶損紀涵雅及其所負責之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及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之社會評價,與公共利益無關,故原判決上開認定,顯有違誤等語。經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在臉書傳述紀涵雅「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等語,係聽聞自傑策公司職員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並非全然無據,而為自己捏造,已如前述,又紀涵雅係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之負責人,而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為從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婚戀媒合顧問服務,該公司負責人自身經營事業、婚姻是否成功,自身處理人與人之間之人際關係是否失敗,自身是否惹來勞資糾紛、婚姻破裂等情,自當影響消費者是否願意採用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或婚戀媒合顧問服務。被告就此提出質疑,難謂無關於公共利益,檢察官所提上訴理由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與證據法則無違,公訴人仍執以指摘原判決證據取捨及認定不當,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附表 ┌──┬───────┬─────────────────┐ │編號│時間 │內容 │ ├──┼───────┼─────────────────┤ │ 1㈠│101 年12月24日│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 │ │ │敬重你1 聲),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 │ │ │(拿臭掉的名聲去募資?小弟可自營前│ │ │ │連內部投資都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 │ │ │)。補個淦。只不過這個人講法很扯…│ │ │ │喜觀坑人習慣了,這次遇到鐵板,哮話│ │ │ │講不停…… │ ├──┼───────┼─────────────────┤ │ 2㈡│101 年12月26日│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 │ │ │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 │ │ │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 │ │ │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 │ │ │婚戀媒合顧問嗎? │ ├──┼───────┼─────────────────┤ │ 3㈢│101 年12月26日│如果一家資本2350萬的公司的所有的程│ │ │ │式、系統全轉到另一間資本50萬的公司│ │ │ │,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而且這是一│ │ │ │家需要正派經營的幫別的公司組織規劃│ │ │ │、人才徵選的企業顧問公司,這樣會有│ │ │ │生意嗎?這樣股東不會說話嗎?其他企│ │ │ │業不會查到嗎?我都很懷疑…… │ ├──┼───────┼─────────────────┤ │ 4㈣│102 月1 月30日│有位紀○雅先生很認真的截圖,設公開│ │ │ │比較不用躲藏一、你敢讓:1.常常跟員│ │ │ │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 │ │ │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 │ │ │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 │ │ │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二│ │ │ │、剛剛有個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說│ │ │ │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聲│ │ │ │去募資?小弟可自可營前連內部投資都│ │ │ │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要挖角他│ │ │ │公司的員工(最年輕的比我老)以前這│ │ │ │位紀涵○先生最會閃別人的問題還有一│ │ │ │堆恐嚇、毀損信件,前次他案(我不是│ │ │ │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 │ │ │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 │ ├──┼───────┼─────────────────┤ │ 5㈤│102 年1 月30日│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 百│ │ │ │多萬近2 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一些│ │ │ │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 │ │ │雅先生。 │ ├──┼───────┼─────────────────┤ │ 6㈥│102 年5 月27日│剛剛隔壁桌有人說他們有募集到兩千多│ │ │ │萬的實績,公司了幾千萬技術研發了一│ │ │ │級棒的顧問產品,不過現在因為會洩露│ │ │ │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