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馬以南 自訴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蔡茂松律師 被 告 林瑩秋 選任辯護人 王俊傑律師 被 告 郭宏治 郭瓊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昱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49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新新聞」周刊係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紙本刊物,被告林瑩秋擔任「新新聞」周刊之總編輯,負責每期周刊報導內容之最終審查及審核刊登,被告郭宏治擔任「新新聞」周刊之總主筆,負責每期周刊報導內容之審查、封面故事之挑選及標題之決定,被告郭瓊俐擔任「新新聞」周刊之主筆,負責採訪撰文。緣自訴人馬以南(下稱自訴人)完全不認識郭冠英,亦未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在兄弟飯店一樓咖啡廳與郭冠英共進早餐,更無介入郭冠英擔任省府秘書之人事案乙事,詎被告林瑩秋、郭宏治、郭瓊俐等人由不詳管道取得1張隔著玻璃門偷拍自訴人與友人即 清華大學副校長劉容生教授見面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後,未經審慎查證,亦未向自訴人求證,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瓊俐負責撰寫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不實且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之報導內容(下稱系爭報導),復經被告郭宏治審查系爭報導之內容、挑選為封面故事,並賦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 之標題文字,再由被告林瑩秋對系爭報導內容做最終審查,並核可刊登於出刊日為103年5月15日之第1419期「新新聞」周刊紙本刊物上,透過各大書局、便利商店、書報攤等對外販售供不特定人購買閱悉而散布,致不知情之社會大眾誤認自訴人不當介入郭冠英擔任省府秘書之人事案,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成立,須對於具體「事實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可參。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係基於誤信有此事實,而指摘說明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誤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罪責。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林瑩秋、郭宏治、郭瓊俐等人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犯嫌,無非以103年5月15日出刊之第1419期「新新聞」周刊雜誌封面、第2頁版權頁、第3頁目錄頁及第32頁至第33頁所示內容、新新聞周刊發布之道歉聲明、劉容生人物照片1幀、翻拍郭冠英電視影像之照片1幀、網路新聞列印資料4紙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郭瓊俐、林瑩秋固 均坦承確將系爭照片中之人物即清華大學副校長劉容生教授誤認為郭冠英,由被告林瑩秋拍攝系爭照片後,交由被告郭瓊俐撰寫系爭報導等事實,惟被告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被告林瑩秋辯稱:伊沒有真實惡意,伊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個人就是郭冠英,甚至出刊後媒體平台的審稿機制,也沒有人認為是錯了,直到出刊傍晚自訴人發布澄清稿,伊才知道主角不是郭冠英,當天晚上伊就承認錯誤,並發布更正訊息且立即向自訴人表示道歉。伊誤認這張照片主角,造成最大的傷害是新新聞,伊並不是針對自訴人故意虛捏事實而為報導,該篇報導的重點在於郭冠英的人事案,這是可受公評的事,媒體應該監督,所以才會有這篇報導,如果把疏失認為就是有真實的惡意,對記者是不公平等語;被告郭瓊俐辯稱:郭冠英一直是有很多爭議的新聞人物,在林瑩秋給伊這張照片撰稿時,伊始終認為他就是郭冠英,而當時他被省政府任用,是有很多爭議的,伊在文章中只是描述郭冠英的人脈,裡面都是持平的報導,沒有負面批評的字眼,伊主觀上沒有要故意去傷害任何一個人或誹謗任何一個人,只是就這件可受公評之人事任命案做報導等語;被告郭宏治則辯稱:伊負責言論專欄及其他稿件,系爭報導伊並未看過,在出刊之前伊並不知道有這篇文章,沒有具體證據證明伊有介入系爭報導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林瑩秋係「新新聞」周刊總編輯、被告郭宏治、郭瓊俐分別為「新新聞」周刊總主筆及主筆,「新新聞」周刊於103年5月15日發行之第1419期封面及第32頁至第33頁刊載之系爭報導,為被告林瑩秋將系爭照片交付予被告郭瓊俐後,指示被告郭瓊俐撰寫系爭報導,然系爭照片中與自訴人會面之人乃清華大學副校長劉容生,並非系爭報導中所指之郭冠英等節,業經被告林瑩秋、郭瓊俐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本院審理時分別坦認在卷,且有系爭報導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至16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系爭報導中刊載關於前經新聞局免職之郭冠英與我國現任總統馬英九之大姊即自訴人、「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及旺旺中時集團董事長蔡衍明等人間之交情匪淺,及郭冠英於103年3月間經由臺灣省政府以極快速度任用為外事秘書暨省政府外事秘書的甄選評分任用程序等節,係涉及我國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任用及公務人員之倫理操守,攸關我國民主政治之形成與人民對於公務體系之監督至鉅,而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項無疑,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在於被告等為系爭報導時,對於報導中所指摘之具體事實,主觀上有無實質惡意,亦即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1、依被告林瑩秋供稱系爭照片係其於103年2月21日在兄弟飯店做訪談時,偶然發現自訴人與某友人在鄰座聚餐,該名友人貌似郭冠英,為求進一步確認,乃利用採訪空檔離席刻意走近該名友人,從各角度觀察確認該名友人即為郭冠英,並以手機拍攝留存憑證等語,此證人即新新聞周刊記者黃琴雅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是新新聞的記者,工作內容是採訪、寫稿,有在兄弟飯店見過馬以南,該次是跟我們總編輯即被告林瑩秋去兄弟飯店採訪時遇到的。當天我是坐在背向自訴人的位置,林瑩秋在伊對面,當場還有我們的受訪者,受訪者及我們都有看到自訴人,作為記者我們很好奇自訴人跟何人在談事情,自訴人是與一個中年、光頭、胖胖的男子在聊天,林瑩秋就拿起手機拍照,當時包括受訪者,我們都一致認為該男士像是郭冠英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則被告林瑩秋上揭供稱係因工作採訪之際,偶然遇見自訴人與友人在兄弟飯店聊天,因而側拍照片,當時主觀上並誤認該名友人即為郭冠英乙節,尚非無據。嗣被告林瑩秋將系爭照片交付予被告郭瓊俐後,依被告郭瓊俐供稱已將系爭照片透過網路搜尋郭冠英照片兩相比對,確認系爭照片中之友人即為郭冠英,始撰寫系爭報導等語。經查,將系爭照片上與自訴人會面之友人劉容生外貌(見原審卷第15頁)及自訴人提供之劉容生照片、擷取自電視影像之郭冠英照片(見原審卷第89至90頁)兩相比對結果,可見兩人均係白髮稀疏、戴方框眼鏡、雙頰豐腴、圓形臉、鼻形寬大,臉部特徵極為相似,且兩人之穿著形態(均著西裝、襯衫、領帶)及外觀年齡亦甚接近,並參酌被告林瑩秋當時亦將所見以手機拍照存證,且在系爭報導上引用系爭照片,被告林瑩秋、郭瓊俐苟非確實將自訴人之友人劉容生誤認為「郭冠英」,應無將上開照片引用刊載作為報導之一部分,而使一般大眾均得以辨識照片中之人是否確係「郭冠英」本人,甚且進而承擔引用錯誤、報導不實之社會責任及輿論批評,此觀之新新聞周刊編輯部於103年5月14日(出刊日為103年5月15日)晚上即於聯合新聞網上發表道歉聲明:「本刊第1419期32頁〈郭冠英與馬以南、白狼、蔡衍明交情匪淺〉一文,將今年2月21 日早上與馬以南女士在兄弟飯店會晤的國立清華大學副校長劉容生教授,誤認為省府外事秘書郭冠英先生。因內部作業疏失,造成馬以南女士、郭冠英先生、劉容生先生的困擾及名譽損失,本刊鄭重向三位當事人及讀者致上最深的歉意。敬請各界勿再轉載、轉貼或引用」等語,嗣再於蘋果日報官網、新新聞粉絲專業、聯合新聞網、match生活網等處發表 道歉聲明,有上開道歉聲明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42至45頁),依此,被告林瑩秋、郭瓊俐身為新新聞總編輯及系爭報導之主筆,應無明知為不實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高度意識該言論可能不實仍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之惡意。從而,被告林瑩秋、郭瓊俐基此於系爭報導中指述自訴人與郭冠英交情匪淺等言論,既非憑空捏造虛偽事實,復係就涉及我國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任用及公務人員之倫理操守等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即難遽認被告林瑩秋、郭瓊俐等主觀上有何誹謗之犯意。至被告林瑩秋、郭瓊俐固未向當事人求證,惟就報導內容真實性之查證,本無限制需以何種方式求證,被告林瑩秋本於其親身經驗及所拍攝之照片委請被告郭瓊俐撰寫系爭報導,被告郭瓊俐則基於被告林瑩秋之轉述及所提供照片而撰寫系爭報導,足見被告林瑩秋、郭瓊俐並非在毫無相關依據之下,虛捏上開文章,自不能僅以被告林瑩秋、郭瓊俐未再向當事人即自訴人查證,即遽認被告二人主觀上具有真實惡意而應成立誹謗罪責。 2、復細觀系爭報導全文,雖敘述「郭冠英與馬以南共進早餐,交情匪淺」、「三尊大神」等語,惟僅係描述郭冠英之人脈關係,縱使被告等錯認劉容生為郭冠英而為上述報導,此皆不影響自訴人於社會客觀之評價,並不會因認識郭冠英而影響其社會之客觀評價,尚無貶抑自訴人名譽之內容;況上開全文中係記載「兩人對話的內容不得而知」,報導中亦未見具體指摘或傳述自訴人如何「喬」郭冠英人事案,自與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要件未符,尚不得以該罪相繩。 3、又被告郭宏治雖係「新新聞」周刊之總主筆,惟辯稱其責任範圍在負責言論專欄及其他稿件,對系爭報導並不知情等語,核與被告林瑩秋、郭瓊俐供稱被告郭宏治並未審查系爭報導等情相符,且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郭宏治有參與系爭報導之製作,此外被告林瑩秋、郭瓊俐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而為報導,已如前述,洵難認其等主觀上具有誹謗之故意,更遑論被告郭宏治與其等有共犯關係。 五、綜上所述,被告林瑩秋、郭瓊俐所為系爭報導在事實報導部分雖有誤認,然其等主觀上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其所指摘之具體事實為真,顯無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情事如前所述,而無誹謗之故意,至系爭報導中關於自訴人與郭冠英交情及省政府外事秘書任用過程之意見表達部分,則為被告林瑩秋、郭瓊俐根據其等當時所知而為之懷疑、推論,且其評論之目的非以損害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自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從而,本件自不得僅以被告林瑩秋係「新新聞」周刊之總編輯、被告郭宏治「新新聞」周刊之總主筆、被告郭瓊俐系爭報導撰寫者,逕認其等有明知系爭報導內容均非真實,仍予以報導之誹謗故意。準此,被告等上開所辯,核屬可採。依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等有自訴人所指上開加重誹謗犯行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涉有自訴人所指上開加重誹謗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與判例意旨,依法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諭知被告林瑩秋、郭宏志、郭瓊俐三人均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附表 ┌──┬────────────────────┬───────────┐ │編號│言論之內容 │刊登位置 │ ├──┼────────────────────┼───────────┤ │ 1 │獨家直擊:上任省府新職前,郭冠英2月21日 │103年 5月15日發行之第 │ │ │在兄弟飯店密會馬以南 │1419期新新聞周刊,封面│ │ │ │左下角標題 │ ├──┼────────────────────┼───────────┤ │ 2 │「高級外省人」後臺至少三尊「大神」、郭冠│同上刊物 │ │ │英與馬以南、白狼、蔡衍明交情匪淺 │第3頁中間下方目錄標題 │ ├──┼────────────────────┼───────────┤ │ 3 │「高級外省人」後臺至少三尊「大神」、郭冠│同上刊物 │ │ │英與馬以南、白狼、蔡衍明交情匪淺 │第32頁右方報導標題 │ ├──┼────────────────────┼───────────┤ │ 4 │郭冠英(左)在2月底與馬以南(右)共進早 │同上刊物 │ │ │餐,3月就進省府 │第32頁左上角照片註解 │ ├──┼────────────────────┼───────────┤ │ 5 │郭冠英因辱台言論被新聞局免職,今年三月參│同上刊物第32頁至第33頁│ │ │加省府外事秘書的甄選,短短一天的「神奇」│報導內容 │ │ │作業效率,即完成任用程序。七月退休後,馬│ │ │ │上月領六萬元退休俸。他為何能如此「幸運」│ │ │ │?看看他與馬以南、張安樂及蔡衍明的交情,│ │ │ │答案呼之欲出。 │ │ │ │ │ │ │ │馬以南共進早餐,林政則擋子彈 │ │ │ │ │ │ │ │審視郭冠英過去被曝光的資訊與畫面,郭冠英│ │ │ │與馬英九總統的大姊馬以南、「中華統一促進│ │ │ │黨」總裁張安樂、及旺旺中時集團董事長蔡衍│ │ │ │明都交情匪淺,互動頻繁。 │ │ │ │郭冠英被省政府高薪聘用,一切有跡可循。 │ │ │ │ │ │ │ │今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有人目擊,馬以南與│ │ │ │郭冠英在兄弟飯店一樓咖啡廳共進早餐。兩人│ │ │ │對話的內容不得而知,在即將結束早餐約會前│ │ │ │,只見郭冠英拿出平板電腦,一張張秀出照片│ │ │ │,兩人有說有笑,可能是郭冠英拿家庭照片給│ │ │ │馬以南看,兩人的親近交情可見一斑。 │ │ │ │ │ │ │ │郭冠英與馬以南共進早餐不久,三月即被省政│ │ │ │府任用,四月才被媒體揭露。在監察委員錢林│ │ │ │慧君的調查中,有七人符合省府外事秘書的甄│ │ │ │選,郭冠英不僅年紀最大,他在單位主管(占│ │ │ │總評分二○%)及甄選委員(占總評分三○%│ │ │ │)的評分中,分別是最後一名與第三各,卻在│ │ │ │機關首長(占總評分五○%)評分中,獲省政│ │ │ │府主席林政則評了接近滿分的成績,總分躍升│ │ │ │第一名。省府再略過面試一關,由林政則圈選│ │ │ │郭冠英,呈報人事行政總處,短短一天的「神│ │ │ │奇」作業效率,即完成郭冠英的任用程序。 │ │ │ │ │ │ │ │郭冠英被省府任用引發風暴,林政則都得出來│ │ │ │擋子彈,郭冠英卻老神在在,只低調表示「沒│ │ │ │有評論」。面對外界的疑慮與他所引發的爭議│ │ │ │,郭冠英之所以這麼「安然」,一切即在於他│ │ │ │與馬以南、「白狼」張安樂、甚至旺旺中時集│ │ │ │團董事長蔡衍明,都交情匪淺,「後台」之硬│ │ │ │,恐怕無人能及。 │ │ └──┴────────────────────┴───────────┘